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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间较久,2000年左右,设立时出资中部分股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净资产(主要为设备及厂房)作价出资,出资时已履行了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描述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相关财务凭证,无法核实相关债权债务,仅是根据独资企业出资人承诺无其他相关债权债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独资企业的总资产即为净资产而评估了独资企业的总资产(即净资产)作为出资依据。由于时间较久,该部分出资的实物当前大部分已不存在,故如何核实当时设立出资的真实到位?是否可以由评估师和会计师分别出具评估复核和验资复核报告?
上述感觉跟增资过程中用实物出资的情况类似,是不也需要验资复核?不知各位前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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