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与资产 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判断,关键在于是要把企业看成是活的机构,而不是死的资产。如同珠海恒通集团公司的总裁张少杰所说,购买企业是买猪,而不是买猪肉。这中间的区别在于,是把企业看作是由物质组成的财产,还是把它看成是由人组成的运转着的组织;是不同生产要素的简单堆积,还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运转着的组织、一个有机的整体意味着,存在着一种资源与资源、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如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企业的销售网络或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商誉,等等。由于这种合作关系的存在,使得企业的价值要大大高于组成企业的资源个别价值的总和。这就涉及到对企业价值判断上的分岐。在珠海恒通接管了上海棱光以后,通过棱光董事会又去收购恒通旗下的电表公司,就发生了类似的分岐。我们将在后面详细讨论。 猪和猪肉的比喻是非常贴切的,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学或财务学术语就是资产和产权。所谓资产(Assets),就是组成企业的个别资源,如机器、厂房、土地、专利、特许权和商誉等;所谓产权(Property rights),就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购买资产还是购买产权,是购买一般商品还是购买企业的又一个重大区别。更为形象的比喻是管唯立先生对“猪与猪肉”比喻的进一步发展,即人与人的器官的比喻。尽管这一比喻过于残酷了一些,但确实比猪和猪肉更能说明问题。因为人是有权利的。企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和运转着的组织,是一个法人,它有着与自然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当我们购买一个企业的部分资产时,我们是在购买这个企业中的个别资源,与企业的权利无关;更准确地说,我们是从这个企业购买东西,而不是购买企业。这与购买这个企业的产品没有太大区别。当我们购买一个企业的产权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这时我们是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购买。一个重要的标志是,我们不仅购买到了拥有企业的权利,而且购买到了企业拥有的权利。即我们获得了该企业本来就具有的法人权利。收购企业不仅可以拥有这样的权利,还可以消灭这样的权利。即取消被并购企业的法人资格,把其并入母企业。在这时,法人与自然人也有着重大区别。在今天的法律制度下,一个人或机构不可以购买一个人,并拥有或消灭他的权利,却可以购买一个法人,并拥有或消灭它的权利。 从财务学角度看,也许有一个解释资产和产权区别的简单方法。这就是资产负债表。在这张财务报表的中间有一道线,在其左边是资产,右边是负债。这里的资产与我们上面所说的资产是一回事。它是指具体的资源,如机器、厂房 …… 。而负债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权益,一部分是债务。这恰是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即产权。当然这是产权较宽意义上的说法。当我们从这个企业中购买比如说一万元的资产时,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资产方这一特定资产(比如说是一台机器)的减少。在财务处理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出售资产的现金列入资产方,这时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没有减少;一种是将这一现金偿还相应的债务,这时资产减少了一万元,同时负债也减少了一万元。这两种方式都会使资产负债表继续保持平衡。当我们购买了这个企业的一万元的股权或债权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根本不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股东或债权人的名字。但通过对企业产权、尤其是股权的拥有,我们拥有了整体的或部分的企业的法人权利。所谓部分的权利是指,当我们拥有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时,我们可以通过企业的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来影响企业行使它的法人权利,这同时意味着我们对企业的全部资产有着部分的支配权。 对资产和产权的区分,有助于我们对目前被统称为“并购”案例的理解。由于目前法律环境的限制,一些外资公司喜欢采用“合资”的方式来实现所谓的并购。一个经常出现的形式,就是中方企业将自己企业的一部分(通常是最有价值的一部分)拿出来作价作为投资,与外方共同创立一个新的公司,外方的投资一般是资金(多用于流动资金)、技术、或市场渠道。这种形式的例子如香港恒胜国际集团与A、B企业(由于合资未成功,所以隐去真名)的合资,广西玉柴与高胜等几家外资公司的合资。这类似于资源的交换。即用资金、技术和市场渠道去购买生产车间。有些时候,这一形式更为直观,即由外资公司出资金买下中方企业的一部分生产系统,然后由中方用获得的资金作为股本投入到合资公司中来。在这样的合资中,外资公司实际上是在购买中方企业资产,而不是产权,尽管这些资产是以几个生产车间、甚至是整个生产系统的形式出现。既然购买的是资产,就不可以获得该企业的法人权利,同时也不承担该企业的义务。所以当恒胜国际集团公司提出他们不就A、B企业的债务进行谈判时,他们是对的,因为A、B企业的债务与它们出售其部分资产的行为无关。 相反,如果购买的是产权,就要继承被并购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但有时,这样的意识并不很清晰。例如,当上海大江集团并购了茸城饲料厂后,取消了其法人地位,将其并入公司。这本属正常。但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有些企业法人不仅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还拥有某些特殊权利。如特定地区的乡镇企业有着在本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其它地区的企业法人没有权利购买本地区的土地使用权。这时,这一乡镇企业的法人权利就包括这一特殊的权利。当大江集团取消了茸城饲料厂的法人地位后,问题就出现了。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卫国教授指出的那样,取消了茸城饲料厂的法人地位,同时就失去了它对土地使用的特定权利。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转让,大江集团不能简单地继承茸城饲料厂的土地使用权。最好的办法是保留茸城饲料厂的法人地位。一个相反的例子是仪征化纤收购佛山化纤时的问题。在收购前,仪征化纤与佛山化纤的所有者佛山市政府就佛山化纤的债务分担达成了协议,由佛山市政府承担20亿元债务中的7亿,仪征化纤以承担其它13亿元债务的形式收购了佛山化纤的全部产权。尽管在谈判中转移了一部分债务,仪征化纤还是继承了被收购方的偿债义务。有人指责说,在分配债务时,仪征化纤和佛山市政府没有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尤其是那些其对应债务仍由佛山市政府承担的债权人,但既然债务分配是企业并购的条件,这种债务分配可以被视为是在企业产权转移之前就发生的事情,即佛山化纤和佛山市政府之前的分配,仪征化纤仍是继承了佛山化纤的全部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