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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委托不成交的纠纷

  在股票买卖中,由于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就会造成股民与券商之间的纠纷。一般来说,股民的委托未成交,如果不是因为股票交易中的所谓“不可抗力”,券商都会将股民的委托迅速地申报,因为券商的收入主要是来自股票成交的佣金,促成股票的成交符合券商的基本利益。但有时由于工作的疏忽或报单太多,券商也会发生漏报的错误,以至股民的委托不能成交,此时股民可与券商交涉、协商,如协商不成,股民也可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解决。
  在股票的申报中,股民首先应注意其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数据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如姓名、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名称、数量、金额是否遗漏或写错,委托单据上的任何错误都可能造成委托单据的无效。如买入股票时,帐户中的资金不足、卖出股票时超过股票帐户中的股票数量等。其次在申报价格方面,为防止股票价格暴涨暴跌,沪深两交易所对此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的委托价不得超出即时成交价的±10%的范围,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限价为即时成交价的±5元,如股民的委托报价超出了该范围,虽然券商能按要求将股民的委托予以申报,但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将拒绝接受这些委托。另外,当某只股票因某些原因在上午停牌时,其上午的申报也将无效,其有效委托需待股票复牌以后。
  在实际操作中,当股民的委托符合各种要求而成为有效委托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时间优先与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其进行撮合。但股民应注意的是,即使其申报的价格曾经等于或高于当日的成交价时,股民的委托都不一定能成交。其一是当股民申报的价格等于成交价时,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同一价格的申报,委托在先者先成交。而在股票交易中,最低价或最高价所成交的委托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后申报的委托就不一定能成交。其次即使成交价高于股民的中卖价或低于申买价,但由于在股票交易的撮合中是以最低申卖与最高申买的均价作为成交价,所以当股民申报的价格优于成交价时也不一定能成交,而只有当股民的最低申卖价低于显示屏中的申卖价或其申买价高于其显示的申买价时,才能保证股民的委托申报成交。
  另外,当股票交易中遇到所谓的“不可抗力”时,股民的委托也可能难以成交。而所谓的“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就是在主观上当事人无法预料、客观上在当事人在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下,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手段都无法挽救。根据我国的法律,在交易所或券商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或合同造成他人损失时,交易所或券商将不负担民事责任。
  因我国的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程度极高,如停电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主机或券商的终端运行不正常、通讯系统的中断、计算机系统运转失灵、电子干扰造成的通讯系统的紊乱等都属于不可抗力。在这些情况下,若股民的委托申报不能成交,券商都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券商有责任向股民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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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错报委托单的纠纷

  在0股票的委托交易中,券商由于工作失误,有时将客户的委托内容错报,如将买单报成卖单、或将卖单报成买单,或将股民申报的价格或数量搞错,从而引起股事纠纷。
  券商错报委托单,不论是买卖意向错误、还是价格及数量等方面的错误,其责任完全在于券商,因为券商与股民之间是民事委托关系。券商是代理方,股民是委托方,股民的委托单就是授权委托书,委托单的内容就是委托范围。券商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委任单的内容进行申报,不得有越权行为,而发生错报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它属于一种无效代理,对股民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除非得到股民的事后追认。否则,由此造成股民的经济损失,券商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报单发生后,股民有两种处置方法,其一就是在办理确认手续时(也就是交割时)对此予以追认。其二是不予以追认并要求券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股民认可错误报单时的处置发生错误报单后,如果股民认为券商这种超越代理行为的结果符合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股民对其委托成交的结果有权予以追认,这样问题便简单地解决了。错误报单由于股民的追认便取得了法律效力,股民以后便不得反悔。在实际的股票交易中,一些股民追认错误报单后看到股市行情的变化对自己不利,就提出反悔,要求券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种要求是无理的。一旦股民追认了券商的错误报单,这种错误报单就取得了法律依据,股民再行反悔也将无济于事。
  股民对错误报单的追认可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明示,这就是在办理交割手续过程中发现错误后向券商表示明确的认可。通常,股民在交割中发现错误后会向券商提出质询,有些股民在券商的好言好语声中也就稀里糊涂地认可了,所以股民发现错误后一定要三思,是接受还是否认,一定要拿准主意。其二就是默认,就是在办理交割手续时不作否认的表示,不提出任何异议,这也算是股民对错误报单结果的追认。
  如在牛市中,当券商多报了股票的申买数量,股量看到股价已上涨,通常就不会与券商交涉,这也算股民默认了券商错误报单的后果。此后即使行情有变,股民也不得以未看交割单为由而提出反悔,即使反悔也无法律依据。
  2.股民不认可时的处置股民不认可错误报单按交割期可划分有两种,当股民在正常的交割期限内(T+1交易仅限于次日)办理交割手续过程中发现错误时,如明确提出不接受这种错误报单的后果,则券商应对错误报单的后果无条件地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一般地如果是券商报单失误,券商都会在股民提出异议后与股民协商,如股民不接受,券商都会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如果股民没有在正常的交割期去办理交割,当其发现错误后也可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股民应注意的是,券商只能赔偿在正常交割期内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割期后这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券商不负任何责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指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所以股民无权就法定或约定的交割期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提出赔偿要求,而券商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错误报单成交后至法定的交割期限内。
  如某股民在卖出股票红利时,券商误将其股票卖出,第二天股民没有进行交割,其后股民使用帐户里的资金交易多次。三个月后,该股民在卖出该种股票时未能成交,并向券商查询,方发现股票已被错卖,并提出将资金归还券商,券商将错卖的股票归还与股民。其后,券商向有关单位提出仲裁,其处理结时为:券商错买股民的股票是一种无效代理,是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的,但因股民在法定的交割期内未依法履行手续,从而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一部分损失应由股民自己负担,券商只负责赔偿成交日到交割日这一段的损失,股民可在股票卖出价与交割日的收盘价两者之中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来作为错卖股票的成交价,如交割日的收盘价高于错卖股票的成交价,其中的差价应由券商补齐。
  错误报单的发生,其责任毫无疑问在券商方面。但为了及时发现错误,服民在股票委托后都应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交割并及时向券商提出质疑,如果股民不在法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手续,券商至多只承担法定交割期内的损失,其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由股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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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它纠纷


  5.1 股票盗卖的纠纷

  当股民发现股票被盗卖时,首先应区分是沪市股票还是深市股票,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及托管与深交所有着本质的不同,深圳证交所实行的是“分散托管、集中交易”的方法,股民的股票是托管在所开资金帐户的券商处,也就是说股民在什么地方买进股票就只能在该地抛出股票,其它地方一律无效,所以股票的错卖一定与股民开户处的券商有关。而上海证交所实行的是“中央托管、通买通卖”的制度,所有的股票都是托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的一个大库房中,而不是存放在具体的券商处。股民在进行上海股票的交易时,它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开有上海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对自己的股票买进卖出,而不受地域或券商的限制。这也就是说,只要指令正确,全国的任何一个券商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股民的上海股票进行操作。其关键就在于券商发出这种操作指令的依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即这种操作是否有委托依据且这些依据是否真实,这就是股民的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和资金帐户是否真实可靠。当股民发现沪市的股票被盗卖时,首先应到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委托异地的证券登记机构查询其股票帐户的交易记录,然后根据登记公司的证明再与进行操作的券商进行交涉。
  股票被盗卖及资金被提走,它首先与股民不注意保守秘密有关。不管是沪市股票还是深市股票被盗卖,盗卖的前提是盗卖者知道股东帐户卡的号码、股东姓名、股票的存量。在提出股票款时,券商有责任核验股东代码卡、身份证和股东帐户的密码,如果是深市股票,除非是盗卖者伪造了股民的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否则券商对股票的盗卖及资金的提出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券商将赔偿由此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如盗卖者伪造证件而提出资金,它就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股民和券商可报公安机关处理。一般来说,买卖深市的股票都在一个固定的券商处,券商与股民间相处日久,都比较熟悉,深市股票被盗卖的情况并不多见。
  我国股民的股票被盗卖,绝大部分发生在沪市,这与沪市股票的通买通卖不无关系。盗卖者在其它券商处盗卖股票后,可通过伪造股东代码卡、身份证件等形式将股票款提出,遇到这种事情,对于股民来说都比较棘手,它需要股民到股票卖出地配合券商及公安机关共同解决。
  为了股票与资金的安全,股民在股票交易中应该严格保守交易秘密,最稳妥的还是采取锁定交易,即在开设资金帐户时,就向券商声明只在一处进行股票交易,以防股票的盗卖。

  5.2 代缴配股款的纠纷

  有些券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一些股票在配股时不少股民忘记交纳配股款这一事实,就在配股结束之前,只要股民资金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不问股民是有意放弃还是忘记配股,就将资金划出,替股民将配股款缴上,从而引起纠纷。
  出现这一类纠纷的过错完全在券商,因为股民与券商是代理关系,股民是委托方,券商是代理方,券商只能依股民的有效委托进行代理,发果没有股民的委托指令,券商的代理行为就属越权代理,其代理结果如得不到股民的追认就没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券商来承担。配股权证赋予股民的是配股权力,配与不配,股民可按当时的市场行情来确定,如果配股价高于正股价或股民认为正股价有可能跌破配股价,股民就可行使配股的否决权,一般是到期不交配股款,自动放弃。而对于券商来说,它至多只有建议权,而不能越权替股民行使配股权利。

  5.3 挪用资金的纠纷

  在股票交易中,因券商内的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有时发生券商挪用股民资金的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其责任完全在于券商,而无论挪用股民资金的是券商法人还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因为根据券商与股民的协议,券商只能根据有关规定的委托方式、委托内容行使代理权,任何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都将由券商承担责任后果。在这类纠纷发生后,某些券商常以法人被更换或违纪的工作人员被辞退为由来推卸责任。但按我国法律规定,这种后果的发生将不因券商的法定代表人的改变或工作人员的辞退而予以逃避,这就象居民储蓄一样,不论是银行的哪一名工作人员犯罪,银行到期都得按约定的利率偿还客户本息。而券商挪用客户的资金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所以股民有权向券商追索因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而作为被侵权人,客户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通过行政渠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用行政手段制裁券商的违规行为。


附一 股事纠纷的处理部门

  股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如下方面,其一是协商,这就是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和精神,自行协商解决。其二是调解,这就是请当事双方都可接受的中间人进行调解,以求解决。其三是仲裁,当事人双方就事先达成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机关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其四是诉论,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我国解决股票纠纷的管理机构及其基本职能如下: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审定从事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所的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
  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体改革: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并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股份制试点。
  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国有股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署:主要负责有关证券市场的报刊及音像制品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维护股票市场秩序,监督检查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的违法活动。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之间及证券经营机构与交易所之间就证券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公证机关:负责办理涉及股票的有关公证事务。
  律师机构:为证券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监督机关:负责国家公务员因股票而违反政纪行为的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股市秩序,制止危害股市治安的违法行为,还负责一些股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检查机关:负责涉股刑事案件的侦查,股票刑事案件的公诉以及股票案件的审判监督等。
  人民法院:负责各类股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除此之外,各省、市的证券管理组织及两大交易所都设有专门部门接受股民的投诉。


附二 案例分析


  一、透支买入股票被盗卖

  1.基本案情
  1993年8月上旬,郭某在帐户上资金不足千元的情况下,在甲证券公司委托买进“金杯汽车”股票5000股、“冰箱压缩”股票1000股、“轻工机械”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为82万元。同月中旬,该证券业务部发现郭某名下的股票少了“金杯汽车”股票2500股和“冰箱压缩”400股,并与郭某取得联系,在得知郭某未曾抛售上述股票后,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发现某股票已在前日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被人抛售。
  经查,在前一日,一孙姓股民用郭某的帐号将上述股票抛出,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孙某向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该部接受委托后,当天以9.3元卖出“金杯汽车”2500股,以124元卖出“冰箱压缩”400股,而“轻工机械”未能成交。在当晚进行数据汇总时,乙证券部发现此笔交易的委托人与股票成交汇总单显示出来的股东姓名郭某不相符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第二天将前来交割的孙某抓获。
  此后,郭某以股票所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乙证券公司侵犯其股票所有权。
  原告认为,其帐户中的部分股票被他人盗卖,是因为被告乙证券公司在接受委托过程中操作失误所致。其接受委托时,只核对股东帐号,未核对股东姓名,以至孙某将其股票盗卖,造成了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62万元。
  被告乙证券公司则认为:原告的股票系透支买入,因我国禁止信用交易,其透支买入股票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行为,其不拥有对上述股票的股权,同时也不具有原告这一诉讼主体的资格。总之,被告方认为法律不应保护违法者的权利,而“信用交易”的所有权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2.5万元,原告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裁定同意原告撤诉。
  2.分析
  该案涉及三个问题,其一是信用透支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其二是透支买入的股票所有权属于谁?其三是股票被他人盗卖的责任由谁承担?
  信用透支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融资行为的借款关系,即证券商允许股民用少量的资金购入超量股票,股民超过自有资金部分购入的股票所需资金应视为已由证券商为其垫支,这是因为证交所与证券商对每日清算按“净额交收”原则,每个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对证券(同一种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数相抵后的净额。虽然在实践中允许透支的时间掌握在当日清结,不一定直接反映占用证券商资金的结果,这主要是现行买卖股票在清算期上在一个时间差。这种时间差并不能因此否定透支行为所反映出的借款关系,根据现行证券管理的有关规定,信用透支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股民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
  那么由这种无效民事行为而实施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也就是该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采用透支方式买入的股票所有权是证券公司的还是股民的。
  由于透支反映的是股民与券商的一种借款关系,股民用透支款以自己名义委托证券商为其购买的股票当然应归股民所有,只是购买股票的资金是采用透支方式;其二,购入股票品种、数量、价格全部由股民决定,证券商只是按股民委托而实施代理行为。其三是股票的风险责任由股民自己承担。
  其四是股民向证券承担的责任是归还相当于透支买入股票部分的款项。
  股民透支买入的股票被他人盗卖,系证券商审核证件过错所致,故责任应由乙证券商承担。在该案的审理中,乙证券商主动赔偿股民损失32.5万元,股民撤诉,法院予以准许,所以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正确的。

  二、授权不明起纠纷

  1.基本案情
  1992年9月上海股市自从8月份暴跌以来,一波又一波地往下走。股民刘某正为亏损的2万多元发愁,他决心再搏一下,做个短平快,赚点差价。这天他看好了永生股票,在准备填写买入委托单时,正巧营业部里的股市行情显示线路出现故障,价格一时确定不了。刘某找到平常较为熟识的券商工作人员陆某,请他帮助与红马甲勾通一下,以弄清股价的走向。不久陆某就向刘某通报了信息。刘某表示愿意贴着卖出价买入70股永生股票,接着将委托单的第一联送到报单小姐处,自己拿着第二联走了。第二天在成交通告栏里,许某在其它股票中发现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但他未引起重视,根据前天的股市行情,以为自己的委托未成交,便未再提及此事。半个月多后,刘某欲买入食品一店股票,递上委托单和资金卡时被告知已透支400多元。许大吃一惊,找出那张委托单第二联一看,上面买入价格是198元,按此计算,即使成交也应有千余元盈余。但券商工作人员拿出的第一联委托单上的买入价格却填的是220元。第一、二联差异很大,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这时,永生股票价格为正好为每股198元,刘某提出将这些股票抛掉,损失由证券部负责。证券部同意先抛售股票,但不同意承担损失。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判令证券公司立即归还资金卡上的存款15000元,赔偿银行利息200元。审理中。双方同意将永生股票先出售,得款一万余元存于被告帐户中。
  原告认为,他是问清永生股票即时价为196元时才确定买入价198元,将委托单送给被告委托买入股票的,而被告却将其视为市价委托,以220元价格成交,超越了代理范围,由此引起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委托单买入价格栏是空白的,根据惯例,他们按报单时的价格成交后再填入买入价格,没有超越代理权限,买入的股票应按成交价格交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委托被告买入股票应当确定买入价格,并在委托单上填写明确。其将两联买入价格不一致的委托单递送被告,属于授权不明。被告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未及时提出纠正,以致酿成纠纷,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纠纷以后,刘某未及时交割和处理误购的股票,以致股价进一步下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
  2.分析意见
  证券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有两种形式,柜台交易和场内集中交易。柜台交易时,投资者直接根据证券商挂牌价格,当场议定买卖数量和手续费,当场收付清结,订立和履行合同一次完成。场内集中交易,股民必须与证券经纪商订立委托合同,就委托买卖证券的品种、价格和委托期限作出约定,授权证券商代理买卖;投资者有权了解委托的执行情况,证券商应提供方便;在符合规定和证券商同意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变更和解除委托合同。券商在受理委托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委托的内容是否详尽,对内容不全证券买卖委托不能受理。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的和惯例,因授权不明买进的股票应归授权人所有。本案刘某递交的二联委托书中的价格不一致,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属于一种授权买进价格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授权不明委托买进的股票,所有权应属委托方,刘某得知股票买进后,以价格不符为由,拒绝交割,并明知股市将进一步下跌,但对已购进的股票不采取适当措施,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刘某自己承担,券商对授权不明买入股票的损失应对半承担。由于刘某委托的价格不明确,券商也未认真审核,以致误购股票,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买进股票与正常发现误购后即卖出股票,其价格差应由双方各半负担。当然券商张贴成交公告时误将刘某的股票列入其他名称的股票栏,以致许某没有及时发现成交错误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证券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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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相关品


第一节 配股权证

  1.1 定义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发给老股东的一种优先认购新股的证明。有了配股权证后,股东可凭借它参加新股的认购,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
  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时,一般来说配股价会低于市价,在除权日,股价会下跌。若股东放弃配股,股东原有股票的市值就会下降而遭受损失。当股东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或对后市不看好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如配股权证能流通转让,老股东应在配股权证终止流通前将其转让,这样可对因配股带来原有股票市值的下降而获得部分经济补偿。当上市公司给股东派发配股权证后,股东可有三种选择:其一就是行使认股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配股资金,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这样股东所持的股票比例就会与公司的股票同步增加,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变,对公司的控制力与配股前相同。第二种选择就是放弃配股权而听任配股权证过期失效,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股东无力参加配股或不愿对公司进一步追加投资,另外就是正股价已低于配股价,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比配股更合算。其三是股东权衡利弊后,认为出售配股权证将比采取前两条措施更为有利,股东就可根据规定在有效日期内将权证出售转让。
  毫无疑问,派发配股权证比不派配股权证对老股东更为有利。一是股东多了一些选择,若不参加配股,就可将配股权证以市价出售。更主要的是,当后市看好时,配股权证上市时将有一段升水,特别是配股权证价格相对比较低,人们误认为配股权证可以以小博大,就将权证的价格炒得脱离实际价值,如深市股民曾经就将某配股权证炒到比正股价还高30%的价位。

  1.2 配股权证的价格

  当配股权证上市流通时,其理论价格可由下式计算:
  Qt=Zt-C/
  1+a(1)
  其中Qt为配股权证在t时的理论价,Zt为t时刻的正股价,C为每股的配股价格,a为正股到配股缴款时的涨跌幅度。
  由于配股宣布后到缴款尚有一段时日,正股到期时相对于t时就有涨有跌,其中上涨的最大空间没有限制,而下跌时最多跌到0,所以正股到期时的最大跌幅将不超过100%,最大涨幅为无穷大。正股价的涨跌幅度a的取值范围为:
  -1<a<J当a的范围确定后,就可确定权证价格Qt的范围。
  当正股的价格下跌到0时,跌幅为100%,a=—1,配股权证的价格为负。但在实际交易中,任何证券的价格不能为负,故权证的最小值就是0,在实际交易中一般也就是货币的最小单位,如深市的某些配股权证价格就曾跌到过只剩1分钱;当正股价格无限上涨时,其涨幅a也就等于无穷大,此时配股权证的最高价格就等于正股价。故权证价格Qt的取值范围就为:
  0<Qt≤Zt在(1)式中,某一时刻t的正股价和配股价都是已知的,a是未知的,它只有到配股缴款时方能知晓,故在计算配股权证的价格时,a就只能取一个预测值或估计值。由于股民对后市的看法不一,配股权证的价格往往波动较大。
  当股民预测权证到期时正股价将不高于配股价,配股权证将没有任何价值,因为届时股民直接购买正股将比购买权证去参加配股要合算得多,这时候配股权证的价格也就是1分钱。
  而当股民普遍看好看后市时,a的取值就比较大,权证的价格就较为逼近正股价,但不会超过正股价。当权证价格接近正股价时,股民可直接购买正股,这反而比购买权证后再去配股要节省投资,实际的投资效益也要高得多。
  在权证的炒作中,股民往往将权证的价格Qt和正股价Zt与配股价C之差(Zt-C)相比较,当权证的价格Qt大于Zt-C时称为权证升水,当Qt小于Zt-C叫权证贴水。设KQt为权证的升贴水,有:
  KQt=Qt-(Zt-C)
  =Zt-C/
  1+a-Zt+C=aC/
  1+a
  在上式中,配股价C是一常数,a是待定值,配股权证是升水还是贴水,就取决于股民对后市的预测。如果股民对后市看空,认为股价还会下跌,则a就小于0,是一个负值,KQt也就为负,权证就会贴水;当股民看好后市,a就大于0,是一个正值,KQt也就为正,权证就会升水;如果股民认为在配股权证到期日前股市会横盘下去,正股的价格既不会涨也不会跌,即a=0,权证的价格就为稳定在Zt-C,它既没有升水也没有贴水。
  在实际的操作中,配股权证的升水较为普遍。当股民预计股票将会上涨时,其握有权证与拥有正股是一样的,且在权证流通到实际缴款配股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差中,相当于上市公司给握有配股权证的股东每股垫付了配股资金C,而上市公司给予老股东的这种优惠,体现在权证价格上,就是升水aCA(1+a)。当老股东将权证卖出并立即购买相同份额的正股时,对于每一股股票,将会赚得收益aCA(1+a)。
  在我国股市上,深市的配股权证比较流行。由于股民对配股权证不熟悉,且权证的价格低、股民购买时所用的资金量不大,股民不太惧怕权证的风险,所以权证的价格忽上忽下,瓢浮不定,其落差非常大,甚至一些股民将权证炒到一个极荒唐的价格,如深市股民曾将某权证的价格炒至正股价的30%以上。而由于股民对权证的无理炒作,往往在临近缴款期后,权证的价格就纷纷跳水,大幅下跌。根据沪深股市的运行轨迹,其股票指数的最大落差是从1558点到330点,其振幅也就是5倍,如果股票从330点一气涨到历史的最高点1558点,股价的涨幅a也就是400%,这样长期权证的最大升水就只有4CA(1+4),就是配股价的80%。而对于短期权证,在权证到期时,正股的价格的上涨幅度一般都不会超过30%,所以一般短期权证的升水也应在配股价的23%以内,若股民购买权证时对后市的期望高于实际,权证临近到期时就会大幅降价,从而给股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进行权证交易时,股民也可通过权证的升贴水公式来判断权证的价格是否合理,这就是先用权证的价格Qt和正股价Zt与配股价C之差(Zt-C)进行比较,得出的就是权证的升贴水KQt,再根据升贴水公式aCA(1+a)来计算市场对后市的期望值a,若这个期望值已大于自己的预测值,则股民应购正股;而当自己的预测值大于市场的期望值时,则购买权证的收益就可能高于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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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常用技术指标

  在我国的各大证券报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每天都刊登有股市分析的一些常用指标,如5日、10日、30日、60日移动平均线,乖离率BIZSY(6),BIASY(12),相对强弱指标RSI,随机指标KD(9,3,3),动向指标DMI(14),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MACD(12,26,9),威廉指数%R(14),心理线PSY(12),人气指标AR(26)等,股民可直接将每日的指标绘成图表,通过本节介绍的使用方法和原则,对股价走向进行基本的分析判断。

  5.1 移动平均线

  移动平均线是用统计的方法将某一时期的平均指数逐日连接而形成的指数移动趋势图,股民通过观察其运动轨迹来预测指数的未来趋势。从经济意义上讲,移动平均线可看作在一段时间内投资者购入股票的平均成本。
  在移动平均线中,最具有价值的是拐点和交叉的概念。
  拐点是移动平均线从上升转为下降的至高点或由下降转为上升的最低点,用数学语言来描述就是极值点。在股市中,行情的翻转变化都发生在各种移动平均线的拐点中。所以5日、10日移动平均线对短线炒作有提示作用,而30日、60日移动平均线中拐点的出现往往预示作一轮中期的上涨或下跌,而120日、240日移动平均线中拐点的出现多是空头市场或多头市场的开始。
  在股市的上升行情中,较短期的移动平均线如5日线、10日线从下方向上突破与较长期的移动平均线如30日线、60日线发生的交叉现象称为黄金交叉。黄金交叉是多头强势的表现,它多半预示后市会有相当的上扬空间,因而是买入股票的最好时机。
  在股市的下跌行情中,较短期的移动平均线从上方向下突破与较长期的移动平均线发生的交叉现象称为死亡交叉。
  死亡交叉是空头强势的表现,它多半预示后市会有相当的下跌空间,因而它常被认为是卖出股票的最佳时机。
  而在股市出现盘局时,短、中、长期移动平均线常常是相互产生缠绕,黄金交叉与死亡交叉会交替出现,此时的交叉点就没有指示作用。若仍依照黄金交叉或死亡交叉所提示的信号买进卖出,股民就会疲于奔命,左右都不讨好。

  5.2 乖离率BIAS

  乖离率是股价或股票指数偏离移动平均线的程度,它是由移动平均线派生出来的一种技术分析指标,一般都是与移动平均线配合使用。乖离率的英文简称为BIAS,其单位为百分比。常用的乖离率为BIASY(6)、BIASY(12),也就是收盘指数分别与最近6日、12日收盘指数的移动平均线的偏离程度。
  乖离率的数学公式为:
  BIASY(N)=当日收盘指数-最近N日的移动平均线/
  最近N日的移动平均线×100%
  用乖离率进行技术分析的理论依据是,股价或股票指数一般都会在移动平均线附近波动,即使有突发情况产生而导致股价或股票指数的偏离,它最终也会向移动平均线靠扰。
  当乖离率为正时,它表示该日指数收在N日平均线之上。其数值越大表示短期的获利盘越大,获利回突的压力就越大。一般认为,当BIAS在6%以上时为超买,此时是卖出时机,若指数或股价扶摇直上使BIAS接近过去的最高记录时,就应赶快获利了结。而当BIAS在负6%以下时为超卖,此时是买入时机,若指数出现暴跌使BIAS接近过去的最低记录时,就应该买入股票,迅速建仓。

  5.3 相对强弱指标RSI(N)

  相对强弱指标是根据某段时间内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或波动的频度来分析市场势态的指示,它的计算公式为:
  RSI(N)=UP/
  UP+DOWN×100%其中N是选定的时间天数,UP是在N日内收盘指数上涨的总幅度,DOWN是N日内收盘指数下跌的总幅度。计算方法是将当日的收盘指数与前一交易日相比,将上涨的幅度累加起来即为UP,然后将下跌的幅度累加起来即为DOWN。
  相对强弱指标的单位为百分比,其取值范围为0~100之间。
  当RSI在30~70之间运动时,可认为股市为常态。当RSI在50以上时,表示涨势强于跌势,属多头市场;而当强弱指标在50以下时,表示跌势强于涨势,属空头市场。而当强弱指标在50附近徘徊时,则表示股价处于盘局。
  当RSI超过70时,一般认为股市处于超买状态,特别是当股票指数创最近新高但RSI却不创新高而出现顶背离时,此时可能就是暗示股价已达到近期顶峰而应立即出货了结。
  当RSI低于30时,一般认为股市处于超卖状态,特别是当股票指数创最近新低但RSI却不创新低而出现底背离时,此时可能就是暗示股价已达到近期低谷而应立即入市建仓。

  5.4 随机指标

  随机指标在图表上共有三根线,K线、D线和J线,随机指标在计算中考虑了计算周期内的最高价、最低价,兼顾了股价波动中的随机振幅,因而人们认为随机指标更真实地反映股价的波动,其提示作用更加明显。
  随机指标KD线的意义:KD线称之为随机指标,K为快速指标,D为慢速指标,当K线向上突破D线时,表示为上升趋势,可民买进。当K线向下突破D线时,可以卖出,又当KD值升到90以上时表示偏高,跌到20以下时表示偏低。
  太高就有下跌的可能,而太低就有上涨的机会。

  5.5 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MACD

  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是利用快速(短期)移动平均线与慢速(较长期)移动平均线聚合与分离的征光来判断买进与卖出的时机。其依据是,在持续的上涨行情中,快速移动平均线在慢速移动平均线之上,且其间的距离会越拉越大,当涨势趋于平缓时,两者的距离必然会缩小,甚至发生交叉。
  相反,在持续的下跌行情中,快速移动平均线会在慢速移动平均线之下,且距离越来越大。当跌势趋于平缓时,两者间的距离会逐渐缩小,甚至发生交叉。
  MACD就是利用快速移动平均线与慢速移动平均线之间的差离(DIF)现象,作为研判行情的基础,然后再取其9日平滑移动平均线即MACD值或称为DEA值。因此,MACD的实质就是运用快速移动平均线与慢速移动平均之间的聚合与分离状况,经过平滑计算,来研判买进时机与卖出时机。
  指数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最为常用的就是快速(短期)移动平均线,取12个交易日的数据,慢速(较长期)移动平均线取26个交易日的数据,报刊上一般都刊载有该指标MACD(12,26,9)的详细数据,股民可将每日的数值DIF、DEA、BAR记录下来并绘成曲线,其研判技巧如下:
  1.当DIF和DEF都在0轴以上时,大势属多头市场;当DIF和DEF都在0轴以下时,大势属空头市场。
  2.DIF从下向上突破DEA形成交叉即黄金交叉,即柱状值BAR从负转正时,或DIF从下向上突破0轴时,是买入讯号。
  3.DIF从上向下跌破DEA形成交叉即死亡交叉时,即柱状值从正转负时,或DIF从上向下跌破O轴时,是卖出讯号。
  4.顶肯离:当指数出现一波比一波高而不断创新高时,此时若DIF与DEF并不配合出现新高点,是卖出时机。
  5.底背离:当指数出现一波比一波低而不断创新低时,此时DIF与DEF并不配合出现新低点,是买进时机。
  6.若在高位出现两次死亡交叉,它预示后市要大跌;反之,当在低位出现两次黄金交叉时,则预示后市要大涨。
  7.当柱状线BAR在0轴上方由长开始变短时是卖出讯号;当BAR在0轴下方由长开始变短时是买入讯号。

  5.6 心理线PSY

  心理线表示的是股价高于前一天价格的总次数在所定观察日所占的比重。它是根据某段时间内投资人趋向买方或卖方的事实来作为买卖股票的参考,其理论依据是股价总是在作钟摆式的运动,始终处于涨涨跌跌的变化之中,其计算公式为:
  PSY(N)=股价高于前一天的次数/
  所定的观察天数(N)×100%心理线的单位为百分比,其中的N为所观察的天数,一般常用的心理线为10日线PSY(10)或20日线PSY(20)。
  心理线的运用法则是:
  1.PSY(N)在25%—75%运行为常态。
  2.当PSY(N)在25%以下的区域徘徊时,就表示股票已处于超卖状态,股价已运行到低价区;而当PSY(N)已到75%以上时,表示已处于超买状态,股价已运行到高价区。
  3.一般上升行情展开前,通常超卖的低点会出现两次,所以若在低点密集出现两次,则是买入信号。
  4.一段下跌行情展开前,通常超买的高点会出现两次,所以若在高点密集出现两次,则是卖出信号。

  5.7 威廉指数%R

  威廉指数是利用钟摆原理来度量股市的超买超卖现象,从而预测股价循环期内的高点或低点,找出有效的买卖信号,帮助投资决策。威廉指数%R的单位为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R(N)=第N日的收盘价-N日内的最低价
  N日内的最高价-N日内的最低价×100
  其中N为所设计的观察周期,一般N取9或18。
  威廉指数%R的运动区间为0~100,其中20~80之间为常态,%R的从小至大的变化为超买向超卖的调整过程。
  当%R低于20时,显示股票超买,行情即将见顶,故20被称为卖出线。
  当%R高于80时,显示股票超卖,行情即将见底,故80被称为买入线。

  5.8 人气指标AR、BR

  人气指标AR、BR是由两组指标组成的,一是人气指标AR,一是意愿指标BR。两组指标都是以分析历史股价为手段的技术指标,其中人气指标较重视开盘指数,以反映市场买卖的人气;意愿指标则侧重于收盘指数,以反映市场买卖意愿的程度。两项指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股价波动进行分析,从而达到预测未来股价走势的目的。
  这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AR(N)=N日内(最高指数-开盘指数)之和/
  N日内(开盘指数-最低指数)之和=N日内最高指数之和-开盘指数之和/
  N日内开盘指数之和-最低指数之和BR(N)=N日内(本日最高指数-前日收盘指数)之和/
  N日内(前日收盘指数-本日最低指数)之和其中N是设定的观察期,一般取14或26。
  在一般情况下,AR可单独使用,但BR则需要与AR配合使用,所以在绘制图表时,AR与BR应绘于同一坐标内。
  这两项指标的应用法则如下:
  1.AR从低向高的过程是股市上人气逐渐高涨的过程,其中AR在100±20之间为盘整行情。AR在70以下时表示人气低迷,股市随时都有可能反弹;而AR在150以上为人气旺盛,股价有回档的可能。
  2.从AR可观察一段时期内的股市的买卖气势,且AR有先于股价达到顶峰或跌入谷底的功能。
  3.意愿指标BR较人气指标AR敏感,其正常值为70~150之间,是盘整行情。若BR高于400,则表示股价随时有下跌回档的可能;而若BR低于50,股价就随时有可能反弹上升,股民应注意补进股票。
  4.当AR与BR同时急速上升时,意味着股价已经到顶;
  若BR比AR低,且都在100以下时,表示股价已接近底部,可逢低吸纳。

  5.9 动向指标DMI(14)

  动向指标又叫移动方向指数或趋向指数,其原理是通过分析股票价格在上升及下跌过程中供需关系的均衡点,即供需关系受价格变动的影响而发生由均衡到失衡的循环过程,从而提供对趋势判断的依据。
  动向指标有三条线:上升指标线、下降指标线和平均动向指标线。
  根据+DI和—DI两条曲线的走势判断买卖讯号:当图形上+DI从下向上递增突破—DI时,显示市场内部有新的买盘进入并以较高的价格买进,故此为买进讯号;当图形上—DI从下向上递增突破+DI时,显示市场内部有新的卖盘涌出并以较低价沽售,故此为卖出讯号。
  根据ADX判断行情趋势。①趋势判断:当行情走势朝单一方向发展时,无论是涨势或是跌势,ADX值都会不断递减。
  因此,当ADX值高于上日时,可以断定当前市场行情仍在维持原有趋势;②牛皮市判断:当走势呈横摆状态,股价新高及新低频繁出现,+DI和—DI越走越近,反复交叉,ADX会出现递减。当ADX值降至20以下,且出现横向移动时,可以断定市场为牛皮市;③转势判断:当ADX值从上涨高点转跌时,显示原有趋势即将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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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常用股评术语

  股评中常引用许多术语,其中的大部分都是空话或者套话,本节将对一些常用股评术语进行解析。
  1.低吸高抛或逢低吸纳、逢高出货。低吸高抛或逢低吸纳、逢高出货可以说是投资股票最基本的法则、百颠不破的道理,也是股票交易所追加的最高境界。也正因为如此,低吸高抛或逢低吸货、逢高出货也成为股评中引用得最为广泛的一句术语。不论股市是涨、跌还是在横向盘整,向股民扔下一句低吸高抛或逢低吸纳、逢高出货都不会招致任何人的非议。股民听股评,主要是想得知股价的走势,多少点为高、多少点为低,而股评者往往在后市难以看清时,就只有向股民仍下一句逢低吸纳、逢高出货以作为投资建议。
  2.牛市久盘必涨,熊市久盘必跌。在股市进入盘局时,股评引用得较多的就是牛市久盘必涨,熊市久盘必跌。在股市中,盘局往往都是变盘的先兆,而久盘之后是涨是跌并无什么规律性。牛市久盘必涨,熊市久盘必跌,这句话的前提是要确定股市是牛还是熊,如果已知股市正处于牛市阶段,盘不盘它还得涨;如果股市正处于熊市,盘不盘它将还继续跌。
  如果在盘整中牛市已尽,股民还全然不知,仍抱着牛市久盘必涨的信条,就会在高位套牢;反之,如果在盘整中即将结束熊市,股民仍守着熊市久盘必跌,将会失去在低位建仓的机会。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盘不盘,而是要正确判断股价运动的趋势。当股民准确地把握了股市的运动脉博后,只要确定是牛市,盘不盘它还得涨;如果是熊市,盘不盘它还得跌。
  3.顺势而为。顺势而为就是要依照股价的运动方向进行操作,具体就是在股价的上升阶段持股跟进而不要抛出,而在股价的下跌阶段沽出而不要买进。顺势而为可以说是股民人人皆知的道理,但关键还是这个“势”。知道了“势”,相信那位股民都会顺势而为,绝不会逆潮流而动,所以“势”是而为的先决条件。记得某证券报曾登载过一位股民的来函,说自己将某股票在10元左右的价位就抛出了结,只盈利了20%,而该股票在其后不到一星期竟然涨到了26元,因而十分后悔,痛恨自己没能做到顺势而为。其实在股票操作中,每位股民所做的都是顺势而为,但这个“势”是股民自己预测的股价走势,而不一定就是实际的股价走势,因为股民的预测与股票的实际走势是存在偏差的。只有当股民对大势的判断与股市的实际运行相一致时,股民才能做到顺“实际的势”而为。而更多地,股民只能做到顺“自己所预测的势”而为。那位股民在10元的价位就将股票悉数抛出,是因为自己预测该股票的涨势已尽,所以获利了结。如果他确信该股票能涨到26元,他一定会等到25.99元时才抛出。而若买入者都能准确的预测该股票只能涨到26元,恐怕在25元的价位也就没人跟进了。
  4.逆向思维。逆向思维,是股评者经常教诲股民的一句话,听起来好象只有逆向思维,股民才能赚大钱。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逆向思维,逆谁的“向”。首先,人不能逆自己的“向”,自己认为好的东西非要想方设法想着它不好,而认为坏的东西偏要想出它的优点来,久而久之非“逆”出点毛病,搞得个精神错乱不可,做股票赚的钱恐怕还不够治病救人的。其次,他人的“向”难以把握。股市上股票总是有买又有卖,且买与卖的数量相等,如果不这样,交易就不能进行,所以这个“向”就难以辩别。再者,股民还不能逆着股市运动的方向。当股价开始下跌时你就认为它一定上涨非得套牢不可,而在股价上升时你非要认为它要下跌,你一定会踏空。所以逆向思维听起来很有道理,其实在实际中根本不能做到,因为逆向思维的“向”根本就是一个难以确定的参照物。
  5.久涨必跌、久跌必涨。股价的运动总是有涨有跌、涨跌相间,好似一个钟摆。股市涨的时间长了,下跌的可能性就增大了;而下跌的时间久了,上升的可能性就具备了。所以股票的久涨必跌、久跌必涨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久涨必跌、久跌必涨里的这个久字却大有学问,多长时间就可定义为久呢?纵观世界股市,短者有涨三天就跌的,而时间长的如日本东京股市在1983年后却连涨7年才回头,而跌的时间也是一样长短不一,美国纽约股市自1929年下跌后到50年代才回到当年的高度。所以股市久涨必跌、久跌必涨也只能说说而已,谁也难以给这个“久”字下一个确切的定义。
  6.永远不要满仓、永远不要空仓。由于股市的风险难以预测,所以即使股价处在低位,也还存在着下跌的可能,股评就告诫股民永远不要满仓。反之,当股价处于高位时,它还存在着上行的可能,因而股民就不能空仓。既然股民永远都不要满仓,股民何不将这些预留的闲钱从股市抽出存银行或卖债券呢,这样资金的投资收益不是更高吗?而永远不要空仓就是总是要持有一部分股票,但如果股价真的见了顶,而自己非要握住不放,且不是又违背了低吸高抛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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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股票格言解

  1.什么时候买比买什么更重要什么时候买,是强调应把握股市的大势,应在股市行情相对较低的时候才买进股票,而买什么就是选股。当股市的整体处于低位的时候,股市的系统风险已被释放,一旦翻转,几乎所有的股票都有一个共同上涨的过程,不管是选择那些股票,都能获得相当的收益回报。而当股市处于价格的顶峰时,股票的涨跌会呈现参差不齐的现象,股票有涨也有跌,股票指数几乎维持在原地徘徊。此时入市,选股就很困难,可能选对,也可能选错,处理不当,就会高位套牢,造成资金损失。
  2.当众人一致看多时是出货的最好机会在股票投资中,当后续资金源源不断地涌入股市时,就会造成价格的持续上扬,这时就会产生价差,这个价差就是先入市股民的收益和投资回报,从某种意义上讲,后入市的股民回报了先入市的股民,新股民回报了老股民。而当所有的资金都投入股市后,由于再没有了后续资金,股价的上涨就会陷入停顿,股价也就达到了最高峰。而在股票投资中,股民是因为看好后市而买入,而买入后会更看好后市。所以当众人一致都看多时,它表明绝大部分资金已入市,股价的上涨已无后劲,因而此时即是出货的最好机会。
  3.众人一致看空时是入市的好机会在股票投资中,股民因看空而卖出,而卖出后更看空后市。而当众多的股民一致看空的时候,说明该抛的已经抛了,卖压已经非常小了,股市下跌的动力几乎完全释放,此时,股价就差不多见底了。所以当众人一致看空时,也就是股价即将见底的时候,就是买入的大好机会。
  4.当散户厅里股民越来越多且出现不少新面孔的时候是卖出的最好机会在股票投资中,专业投资者与业余投资者在价值判断上有着绝然的区别。专业投资者是根据股票内在的价值来进行投资决策的,而业余投资者主要是受他人的情绪感染而进行投资决策。在股价上涨阶段,受他人炒股赚钱效应的影响,业余投资者才会入市。而股价上涨得越多,时间越长,炒股发财效应的影响面就越大,入市的散户就越多,散户厅内的人就愈多。当一些平时对股票都漠不关心的人都按奈不住诱惑而入市时,此时该入市的资金也就已进入股市了,股价也就见顶了。如1994年三大政策公布后,沪深股市接连上涨一个多月,股票交易营业部7月底还是门可罗雀,而8月中、下旬就人满为患了,而随着股市的上涨,入市的新股民越来越多,散户厅里的新面孔也愈来愈多。而到9月上旬,股市就已见顶,9月下旬就出现暴跌。
  5.依报纸的发行量判断行情当报纸发行量大的时候是出货的好机会;而当报纸卖不出去即是入市的好机会。任何投资领域都是一样,当其比较冷清的时候,虽然其前景不太明朗,但由于不受人们注意,所以流入的资金就少,竞争不激烈或干脆就无竞争,市场较为广阔。所以此时的投资者一旦成功,其投资利润就十分丰厚。
  当其成为热门行业以后,由于大量资金的注入,竞争也就愈来愈激烈,市场份额也就越来越小,其投资利润就会急剧下降,甚至会出现企业倒闭等现象。在股市中也一样,当股价的上升越来越高、股市越来越引人注目以后,进入股市的股民也就愈来愈多,股价的上涨就会逐渐达到顶峰。而此时由于关注股市的人增多,股民急需通过报纸了解股市的走势,证券类的报纸的发行量就会相应增大,且呈洛阳纸贵之势。而当股市持续低迷时,股民越套越深,众人对股市就会逐渐失去信心,关心股市的人就会减少,报纸的发行量就会急剧下降。


附 各种板块及概念的特点

  新股板块:最近一段上市流通的股票常常被归集为新股板块。由于我国股民大都喜新厌旧,新股在上市的时候往往价格比较坚挺,特别是在牛市期间,新股的涨幅一般会超出大势。
  浦东概念股:凡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浦东的股票都称为“浦东概念股”。由于浦东的开放及开发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所以“浦东概念股”受到股民的热烈追棒,其市盈率比其它股票要高出许多。
  大盘三线股:流通量超过一亿股,价格相对较低的股票称为三线股。如安徽马钢、一汽金杯、哈医药等。由于这类股票的股本庞大,其对上证综合指数的影响也相应较大,所以常常成为机构大户调控股市的工具,所以这些股票也被称为“指标股”。
  小盘股:流通量较小,一般在3000万股以下的股票称为小盘股。由于具有流通量小的特点,这类股票常常成为炒作的对象,其价格波动较为剧烈。
  垃极股:一般将经营业绩差、口碑又不佳、市场表现较差的股票称为垃圾股。在大势上涨时,这类股票往往落后于大势;而在大势下跌时,这类股票比大势落得要快。
  庄家股:有机构大户介入的股票俗称庄家股。这类股票的最大特点就是跌时跌不动,涨时较稳健,在大势调整期间容易上窜下跳,风险性较大。
  绩优股:业绩十分优秀的股票(一般是每股税后利润在0.50元以上)称为绩优股,这类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各不相同,但其分红一般较为可观。
  冷门股:交投不活跃,成交量较小的股票称为冷门股。冷门股一般随大势的起落而涨跌。
  热门股:系流动性强、换手率相对较高,交易量较大的股票,这种股票的股价往往变动较大。
  投机股:系价格变化频率较高、幅度较大的股票,这种股票的发行公司一般前景较不确定,其经营业务具有一定的冒险性,如从事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及应用等。
  成长股:系一种价格随着公司的成长壮大而持续上升的股票。这种股票的发行公司,一般是市场占有率和收益水平正处于迅速扩张阶段,其发展速度要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这种股票一般所分得的股息红利比较少,而将较大部分的税后利润留作公司的发展与扩张。而随着公司的成长及时间的推移,其股票价格也稳步上扬,投资者可从价格的上扬中得到较为丰厚的回报。
  区域板块: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同的股票称为地区板块,如北京板块、四川板块及少数民族板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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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事纠纷


第一节 合用帐户的纠纷
  我国股市正处于发展初期,股票在相当时期内还是供不应求,股市入市的门槛比较高。在股市低迷阶段,要开设一个资金帐户一般需要5000元保证金,而在行情火爆之时,保证金会升至5  元或者更高。一些股民为能入市炒股,就与他人合用一个帐户,或委托他人代其进行股票交易。在其后,由于利益的冲突,相互信任度的降低,就常常引发一系列纠纷。

  1.1 猜疑起纠纷

  甲和乙合伙炒股,用乙的名字开户。自此以后的两年中,甲怀疑乙屡次将其股票高抛低吸,从中牟利。甲决定与乙终止合作关系,并拟抛出属于自己的股票,但乙不从,声称帐上的股票均在乙之名下,甲无权处置,因而引起纠纷。
  按我国现行规定,只有股票的持有人或记名者的委托人才能进行交易,且证券营业部门在股票的交易委托中要查验股票记名人的股东帐户卡、身份证明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只有股票的记名人才拥有对股票的处置权利,而甲作为乙的合伙人是不能操作在合伙帐户中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股票的。
  但从法理来讲,股票的户名不是认定股票财产权的唯一依据。既然其他财产可以共有,那么作为财产所有权凭证的股票也可以共有,股票的实际出资人是可以在记名人名下实现对股票的所有权的。在股票实际出资人与记名人发生纠纷时,首先应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甲出资购买并记在乙名下的股票,依法应归甲所有,甲有权处置这些股票。但由于股票是记名的,根据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条例,甲必须通过乙来实现自己的处置权,其方法有两条:一是乙根据甲的要求将股票卖出并将款项交与甲,其二是可由俩人协商一个价格由乙将股票买下并将其款项交与甲。

  1.2 代买股票起纠纷

  代买股票,就是在他人的请求下,股民利用自己的资金和帐户为他人买股票。产生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买入股票后当事人的资金被他人占用,而请求人可视股票行情的涨跌来确定是否认可这种代理,代理人所处的位置比较被动。如股市行情下跌,请求人为了逃避损失可否认这种代理;若行情变得有利,请求人便可确认代理而坐收渔利。而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又可否认代理的发生而将股票抛出盈利。
  1994年6月15日,上海股市收盘于496.11点,甲的朋友乙认为股市下跌空间已十分有限,便委托甲用其帐户为乙购入股票,并声称手头资金紧张,先让甲垫付,约定于7月11日归还。甲出于朋友之情便同意了乙的要求,在6月30日为乙购入所指定的股票,累计金额达4万元,同日上证指数收于469.29点。7月11日,上证指数已跌至428点,由于所购股票市值下降,甲担心损失扩大后乙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便催乙还款,但乙以种种托辞未履行承诺。随后上证指数一路下滑,乙便借各种理由推脱还款。7月末,指数下跌至333点,有关部门发布了救市的三大政策,乙正好出差在外。8月10日,甲见上证指数已涨至740点,便将乙委托购买的股票悉数抛出,盈利2万6千余元。乙出差归来之后便向甲索要股票或买卖股票盈利款,遭甲拒绝。
  在这一案件中,先是乙看到委托甲买入的股票发生亏损,便托辞不归还向甲的借款,有赖帐的企图。然后甲见股市暴涨,便将乙委托买入的股票全部抛出,将盈利据为已有。甲乙双方的相对位置随着股票指数的上扬而转化。
  按照法理,甲并未侵害乙的权益,相反,乙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合同履约付款而超过约定日期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且依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来优先偿还应付款。乙向甲借款购买股票,甲乙之间便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乙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于7月11日将借款归还甲,便是违约。所以甲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将产生债权债务的标的物——
  为乙购买的股票留置,在甲一再催乙偿还借款而遭乙拒绝的情况下,甲可将股票出售并优先受偿。故甲出售乙所委托购买的股票是合法的。
  但由于股票的价值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甲将股票处理后其价值将与借款额度产生差异。毫无疑问,如售出股票的价值难以抵付债务,乙应该填平补齐,但如股票价值超出所借债务,其盈利应归借款人所有。

  1.3 捞价差起纠纷

  甲与乙系同事关系,1993年10月两人各出资2万元购买了某股票的认购证,并签订了《合资投资股票协议书》,由甲作为代理人。认购证中签之后,俩人又分别追加数万元投资购买了股票4000股。岂料股票上市之后,其价格并未超过发行成本,甲就对股票之事不再过问。而甲通过分析和研究认为股票跌势未尽,就将所有股票在10.5元的价位悉数抛出。在股市经过一段时间的下跌后,乙在低于8元的价位将4000股股票买回,赚得价差1万元,并将差价款提出,占为已有。
  甲发现此时后,心理十分不平,认为既然与乙签订了《合资投资股票协议书》,且已表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乙赢得价差款1万元后应该平分,遂与乙交涉。而乙认为,其一,自己虽然将甲的股票抛出,但已如数补回,并未损害甲的利益。其二,自己将股票抛出后,也承担着股价下跌反升的风险。如果股价上涨,自己肯定将单独承担甲的损失。既然自己单独承担风险,那么其利益就不应该分享。由于俩人意见不一,甲将此时诉讼于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甲乙签订有共同投资协议,已明确表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且乙在高抛低吸中已动用了甲所拥有的股票和资金,故其价差应归俩人共有,因而判令乙将其价差的一半归还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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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 评


第一节 利多与利空
  在股票投资中,股民都是根据所摄取的信息来预测股票将来的走势,进行投资的决策。有时为了造成一种对自己有利的局势,无论是空头或是多头都乐于制造或传播一些流言来影响股价走势。对于股民来说,除了辩别流言的真伪以外,最关键的就是要区分信息的性质是利多还是利空。
  利多和利空的区分有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根据对股市供求关系的影响,因为股市上资金与股票的供求关系决定着股价的涨跌,资金相对盈余时,股价就上涨;反之,当资金相对紧张时,股票价格就下跌。所以一切有利于资金扩容的消息都是利多消息,一切关于股票扩容的消息就是利空消息。如1991年7月底政府发布的关于暂停股市扩容、容许外资入市、券商可向金融机构融资等“三大政策”就是特大利多,因为它促使股市上的供求关系向资金供过于求、股票供不应求方面转化,从而也引发了当年股市上最大的一轮上涨行情。而1995年5月18日证监会暂停国债期货交易三天后发布的关于恢复新股上市的消息就是利空消息,因为新股上市将改变股市的供求关系,使之向着增加股票供给的方向发展。
  判断利多或利空的第二条原则就是对股民炒作收益或交易难易程度的影响。如对股票红利或股民的资本利得(股票差价)是否征税或税率的调整,股票交易费、税或股票交割期延长与缩短等。因为股票交易税或费率的增加,将减少股民的投资收益,则交割期的延长如T+0改为T+1,它将增加股票的炒作难度,相应延长了资金的运转周期,加大了股票炒作风险,所以它是利空消息。
  利多或利空的第三个判断原则是对上市公司经营效益的影响,一切影响上市公司经营效益的信息都是利空消息,如上市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局势的变化、国家是否处于战争状态、宏观经济的运行是否平稳等,因为这些因素的变化都影响着上市公司原材料的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员工的工作情绪或状态,从而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另外当上市公司的内部因素改变时,如管理水平的改善或降低,技术设备水平的改善和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新项目的投产或失败等等。
  判断利多或利空的第四个原则是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一切能增加股票相对投资价值的因素都是利多因素;反之,一切降低股票相对投资价值的因素都是利空。当其它领域的投资收益率上升时,将导致股票收益率的相对降低,如储蓄利率或债券利率的上调,实业投资如房地产投资收益的提高等等都是利空,而储蓄利率或债券利率的下调等就是利多消息。如1996年5月后两次调整利率,就引发了沪深股市的一轮特大上扬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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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题材与板块

  题材和板块,就是舆论为即将被炒或正在炒作的股票制造的借口和缘由。当一些机构大户要炒作某些股票或已做好炒作准备时,他们就会利用宣传工具为这些被炒的股票找出一些理由,从而引起散户的注意和兴趣。当散户踊跃跟进而抬高股价时,题材或板块的发明者便顺利出货,从而达到牟利的目的。
  题材的文字表述就是所谓概念,如某某概念股的概念就是炒作题材。而所谓板块就是将一些在地域及行业上有关联关系或企业经营上有相同特征的股票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当板块中的某只股票上涨之后,股民便以其为示范而跟风炒作板块中的其他股票,从而形成板块的联动效应。
  自深股市开办以来,特别是1993年后,一些机构大户为了牟利的需要就制造了众多的概念,从浦东概念、新浦东概念、亏损概念、道歉概念、新股概念、收购概念、三峡概念等等,题材是层出不穷、一个接着一个。但迄今为止,还没有那一个概念是经久不息、百炒不厌的。归根结底,绝大多数所谓的题材或概念都是一些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没有多少关系的东西,即使与上市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关联度,一般也是夸大其辞,无限上纲。如1995年中期市场上流行的新股概念,凡是上市的新股不论青红皂白都要炒作一番,结果在这一段挂牌的新股其市盈率普遍偏高,同类股票新股比老股要高1~2倍,而时过境迁之后,这些析股便无人问津,一些盲目跟风的股民便在高位惨遭套牢。如1996年上半年舆论大肆吹捧的三峡板块,其对关联上市公司的宣传就言过其实。
  就拿与三峡大坝紧密相关的水泥行业为例,被圈入的两家上市公司离三峡都几乎有千里之遥,在产品的输送上并不算是十分便利。这两家的产品虽然都各具特色,但也并不是不可替代。而即使这两家上市公司的产品不可替代,由于三峡是国家项目,为了支援国家建设,其产品价格不但不能盲目拔高,在某种程度上还要受计划指令的控制。如果这两家生产水泥的上市公司离开三峡工程就不能经营和发展了,那三峡工程完工之日便是其倒闭之时,股民不但不能跟进这种股票,反而应多加提防了。再如所谓的民族概念,这类上市公司并不因为披上了少数民族的外衣就能降低成本、提高经营利润,也不会因为是少数民族公司而享受什么特殊的税收待遇。所以,所谓的概念也好、板块也罢,都是机构大户在某一时期用来引诱他人跟进的诱饵,而当他人一哄而上将股价抬高时,也正好是它们获利出货的大好时机。
  一般来说,概念及板块主要是在股票的盘整阶段起作用,而在股票的强劲涨势或跌势中几乎没有任何效果,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股市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股价的运动大多是齐涨齐跌。如在股票的强势上涨阶段,市场人气兴旺,大户、中户、小户、散户都踊跃投入,股价全面上扬,此时只要有人敢于将股价拉抬上去,就不愁没人跟风,从而也就没有泡制概念的必要。而在股价的剧烈下跌之中,股市人气涣散,虽然一些舆论费尽心机地去挖掘新的概念,但由于其他的机构大户不想进场,除了骗得一些散户被套牢外,对股价的走势几乎不造成什么影响,此时泡制概念也是枉费心机。但在股市的横盘整理阶段,由于人心思涨,一些机构大户为了牟利的需要,或为了解套的需要,就必须拉高股价以便出货,所以为了吸引散户跟风,机构大户就必须制造出一系列的概念,从而让他人相信这些股票上涨的必然性。一些受雇佣的股评人士也就大肆宣传概念的功用,通过概念来引导市场。而当概念泛滥之时,也就是散户高位套牢之日。
  对于市场上流行的各种概念及板块,股民应多一分心眼。
  一般来说,概念和板块都是引人上钩的诱饵,且概念、板块的制造发明者都是有备而来,跟风炒作者都难以逃脱高位套牢的命运,即使在某一、两次跑赢了庄家,但总的说来,还是输多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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