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资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