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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展阶段、风险特征和现实需要进行金融创新是防止金融稳定风险的重要抉择。需彻底进行银行体系的改革,有的银行呆坏账比例高达20%,甚至更高,如果不解决只能有两种可能,一个是银行破产,一个是政府靠印发钞票来填窟窿,造成很高的通货膨胀,两者都将使我们现在放在银行里的40多万亿存款遭受到巨大损失。资本市场应该做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赚钱的,是能够分红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分红来获取收益,基金也可以帮助个人投资者选择比较好的上市公司,而不必靠坐庄、炒作来获利。建立社会诚信,建立信用体系,使我们短期间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用未来的收入做抵押来借钱,以渡过当前的困难关,银行也不用成为必须有抵押才贷款的当铺。必须发展地区性的中小银行,我国现在每年农村和城市各新增800万个劳动力,只有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才能让他们都有工作,才能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只有地区性的中小银行,才能够给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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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或法律的创新,在防止或克服既有风险的同时也隐含新的不确定性风险。金融创新是一柄双刃剑,在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需要不断地突破现有的金融秩序,挑战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或规章,这就为金融体系带来了更多不确定的因素。从这个角度上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策上确定了金融业以公司制改革为总体目标的政策,并陆续出台了系列相关政策和一系列基础性法律。应该说在规避金融稳定风险均作出了政策或法律上的安排,金融稳定风险应该很小或不应该频繁发生,但事实是不论是百亿美元的信用证诈骗案、数十亿美元的骗贷案,还是数量不等的银行盗窃案、挪用案、贪污案,或是系统性证券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地下钱庄、非法洗钱案等并没有因政策或法律的出台而杜绝或显著减少。可见政策或法律的出台,在为金融创新提供便利的同时,并不能显著降低金融稳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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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缺少相关的制度保证或将酿成无法预料的比较严重的稳定风险。过于激进的金融创新可能是金融稳定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动因。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房利美、房地美以住房贷款证券化来分散金融可能风险,曾被视为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被广泛借鉴和推广。两年前,美国次贷危机初见端倪之时,无人能够预料到曾被视为重要金融创新的次级债工具会演化成为一场全球性严重的金融危机。

当前,要考验的是如何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如何在创新和风险控制间寻找平衡之道,这些都是金融监管层、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金融创新双刃剑效应的另一面是可能会制造风险。金融监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一般是希望用金融创新来管理金融风险,但是总会有人利用新的金融手段来制造风险。我国的某些金融机构或个人就利用金融创新过程中某些制度缺陷漏洞制造稳定风险。从广信一直到南方证券损失都是以亿美元计的,无论是中央银行兜底,还是财政兜底,最后都落到了纳税人身上,解决了一小部分人的风险,制造了另一大部分人的风险,甚至是国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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