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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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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那么反过来就可以这么说,非货币型出资金额不超过70%,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故深圳的规定是不违反公司法的。而且据我们公司的一位培训人员说深交所对于创业板里某些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占比接近70%也是可以接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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