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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差,那是longlongago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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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中对此是如此表述的:
    二十四、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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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所得税法及条例,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考虑税率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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