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清算与偿付
在美国,SIPC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后,就启动了清算程序,由SIPC选出托管人后由法院任命(证券公司较小情况下SIPC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雇员列为托管人)。托管人代表客户,把证券公司的财产接管过来,最大化地保护客户的利益。绝大多数的客户能在一至三个月内就能收到通过清算程序还给自己的证券或现金。 我国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保护基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实践中,保护基金公司一般在证券公司破产受理前就已基本完成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正常客户经纪业务也已转至其他公司,客户在破产前已实际得到保护。 鉴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与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的密切联系,有专家建议应借鉴美国SIPA的作法,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同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统一作出规定,并赋予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启动、参与和组织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力,即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确立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特殊程序和制度。(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