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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05中国论坛”发表演讲时指出,将积极探索包括合伙人制在内的各种证券机构组织形式。自保荐制推出以来,市场上关于“合伙人制”的探讨不断见诸于报端,一些券商已经进行初步尝试。但资深市场人士认为,要在证券公司中实现合伙人制,困难还不小。 合伙人制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形式,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亏损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普通合伙人对亏损负无限责任,因而有较高的信誉;合伙人的多少不定,企业规模可大可小;通过所有权价值产生的激励机制能吸引和留住最优秀人才;内部管理机构是水平式的,而且形式松散,利于组织计划的流畅传达。 基于以上特点,分析人士认为,券商的投行部门最具备实施“合伙人制”的条件。因为投行的主要职能是为证券市场提供专业的保荐服务,要求投行人员为自己的保荐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符合合伙人制中“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特点。券商的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则主要属于代理业务,没有实施合伙人制的必要,证券公司整体实施合伙人制并不现实。 投行在合伙人制形式下,组织结构将更趋扁平化,合伙人一般既是公司所有人也是项目操作人,委托人和代理人趋于同一主体,其他从事投行工作的人员的一切业务行为,最终都应由合伙人审议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组织和投行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范围和程度,隐藏风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同时,在合伙人制下,组织与投行人员的风险收益完全正相关,使两个经济主体的风险收益保持最大程度的对称性。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内地投行要实现合伙人制,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种阻力来自证券公司。目前,投行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支柱业务,是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因此,证券公司不会轻易同意将投行业务独立出去;一种困难来自于投行人员自身。投行项目的争取是整个公司力量较量的结果。很多时候,为了拿下投行项目,就必须在承销方面作出让步,而且需要经纪业务的通道支持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国内投行人员是否已经做好了创业的准备还是个未知数。 不过,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相分离的情况已经出现。此前,有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发行时,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分别由两家券商担任。在同一项目中,保荐职能完全可以和证券承销职能分离,这已经得到市场实践的验证。或许,内地投行合伙人制的“星星之火”已悄悄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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