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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多方面了解到,对于已经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三家深圳券商——大鹏证券、汉唐证券和昆仑证券,相关部门正在研讨进入破产程序的相关事宜。 有市场人士认为,高危券商在重组无望的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既是无奈又是必然,因为监管部门的意向已经明确:券商牌照只减不增,破产一家就少了一个牌照。 上述人士同时认为,深圳券商率先进入破产程序,表明深圳在市场化处置危机券商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第一个“螃蟹”并不容易吃,“因为券商破产,将遭遇相关法律缺位的尴尬”。 已无生存必要 原大鹏证券进入破产程序几乎已成定局。 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与大鹏证券清算组曾在深圳召开了最后一次沟通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高法院将接受大鹏证券的破产申请。如果事情真是如此,大鹏证券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首个进入破产程序的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于1月24日宣布,取消原大鹏证券的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证监会同时委托长江证券托管原大鹏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原大鹏证券的投行业务则被国信证券以市场化的方式整体接收。完全失去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以后,原大鹏证券只剩空壳一个,只有破产一条路可走了。 还有一家昆仑证券徘徊在破产边缘。该公司已于2005年10月20日被光大证券托管。据悉,昆仑证券及其下属营业部于2004年2月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据分析,由于昆仑证券仅有7家营业部,并没有实质性的投行业务;加上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钟小剑之间的瓜葛,使公司的实际窟窿难以在短时间内厘清,因此引进新战略投资者的难度相当大。而证监会完成综合治理的时间已剩不多,要完成按期清理问题券商的任务,破产成为其主要选择之一。 于2004年9月3日被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汉唐证券变数可能相对大一些。 目前汉唐证券仍然处于被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全面托管的状态,至少仍然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并没有被瓜分。如果能够争取到新的战略投资者入主,汉唐证券仍有起死回生的可能。 也有市场人士认为,汉唐证券生还的几率不大。他认为,汉唐证券的资金缺口以数十亿计,战略投资者以此获得券商牌照的代价太大。而且汉唐证券的投行、研究所等业务人才已经严重流失,其并购私募融资部门的人员就已经整体跳槽到联合证券,其他相关业务也处于瘫痪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加上证券市场行情仍在低谷徘徊,其对战略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大。 此外,此前有消息称,同处深圳的招商证券将接手汉唐经纪业务,但目前为止尚没有最终的定论。近期来看,深圳有关部门做大本土金融机构的愿望比较迫切,因此,按照“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原则,或许地方上还是希望本地券商可以接手汉唐经纪业务,以达到既做强做大优质券商,又有效处置风险券商的双赢目的。如果真能如此,汉唐证券破产的几率将大大增加。 遭遇法律尴尬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券商破产并非易行之事,他们还将遭遇法律缺失的尴尬,此间有资深证券律师如此表示。 这位律师说,目前实行的《破产法》基本适用于国企,在新《破产法》出台之前,证券公司的正式破产没有范本。 此前有消息称,今年9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证监会有关人员、大鹏证券清算组的相关人士齐聚深圳,就法院如何受理券商破产进行协调。当时最高法院提出的基本意见是:只要个人债权债务清偿完;资产和账册清理移交完;证券类业务处置完;保证金缺口补完;员工安置完,完成了这些工作,券商就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这是破产条件的问题,也是破产法修订中争论的焦点之一,”上述律师表示,过去的法律规定企业不能还债就可以破产。从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财富损失来看,破产条件不宜定得太严格,一个相对宽松的破产条件,有利于使金融机构感到压力,促进企业稳健经营。 该律师同时承认,从券商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点又很难做到。如果券商轻易就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对社会和金融稳定构成威胁,这是由金融机构的特殊属性决定的。他说,券商以少量的资本金,通过信用的杠杆作用,可以运作数倍甚至数十倍于资本金的高流动性资产,而且这些资产来自于大量的个人和法人债权人。一旦券商不规范经营,出现巨额亏损,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从目前出现危机的券商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债权人已经出现了颗粒无收的情况。这无疑会给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带来威胁。因此,对于券商进入破产程序的标准制定,是个如履薄冰的过程。 “还有一个细节,是破产法要不要保护职工权益的问题,”该律师说,过去采取的是抵押、银行债务优先,但危机券商的实际情况也比较特别。由于金融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其主要的竞争力表现为人力资本。一般金融企业出于激励等考虑,会将职工的奖金扣发一部分,然后在完成任务后才给予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券商出现兑付危机,职工的该笔资金可能就会没有着落。此外,最为关键的是,危机券商的处置还涉及客户资源的整体转移,以及大量债权债务的清理,如果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采取消极态度应对,将会影响破产工作的进程。 此前在修订《破产法》的二审中,把劳动债权,即企业欠职工的一些补偿费用等列入担保债权之前,就是保护职工权益原则的体现。但有专家提出,在市场经济中,不同的法律应该执行不同的功能,职工的权益应该通过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来体现,《破产法》的目的则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连担保债权都得不到保障,金融企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基础。况且按时发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障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这个结果让债权人来承担,也是不合适的。因此,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亟待相关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危机券商群体的处理,该律师认为,可能的情况是采取新老划断的方式,即相关部门先以磋商的方式,根据各家券商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个性化的破产方案。而在新《破产法》颁布实施后出现问题的券商,则根据新规定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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