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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取红筹上市方式的海外上市公司, 2006年3月31日可能是一个大限。 按照75号文,已经上市的红筹企业必须在这一天之前在外管局进行补登记。这意味着,之前在监管范围之外的这些红筹企业将被重新登记接受监管。 “对以前上市的红筹企业实际控制人存在追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分所合伙人谢玉莲分析说。 补登记将是征税依据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国家税务局正酝酿关于红筹税收的税务规则,3月31日的补登记就是为以后的税务追缴埋下伏笔。 另一直接关系到税收问题的伏笔是,根据75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主必须将他们在国外所获取的利润回归中国,而这也关系到税收缴纳问题。谢玉莲认为,最有可能的手段是,有关规则将规定在境外调回外汇进入中国时,要求收汇单位收集有关纳税资料,以严格征税。 如果没有另外的规定,按照现行的税法,红筹上市有关税务征缴将按照目前的企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处理。例如,红筹上市中,境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款项,需遵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而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等,个人也要缴纳最高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则要缴纳15%到33%之间的企业所得税。 实际经营地征税原则 谢玉莲透露,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酝酿相关税收法规。如果该法规出台,民企境外上市将面临一系列新的税收征管。业内人士称,国家税务总局酝酿的红筹上市税收法规,最重要是堵塞以往的税收漏洞。在政策尚未明朗的时候,红筹上市的税务风险很大。 一位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的灯具生产商对记者说,税收问题的规定一日未出,心里就会感觉不踏实,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海外上市的成本问题。而记者采访多位中介人士也表示,这也是他们客户询问最多的问题。 一位律师表示,民企希望知道怎么征税,之后还想知道怎样才能避税。他表示,即将出台的税收规则,一个主要的变化是对红筹上市公司采取实际经营地原则。即不论公司在什么地方注册,但只要公司的业务发生在中国,那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将其视同为居民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红筹上市渠道的监管,众多企业通过此条通道海外上市,然后成为外资企业,从而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而这个原则将可堵住这个漏洞。 谢表示,这部分的税务监管很重要,因有部分投资者在可控制境外公司的情况下,不派发或延迟派发股息,以延递有关税负。有部分投资者或许通过另一境外投资公司方式,达到延递税负的目的。 不过一位中资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如果简单地按照目前的征税方法,对红筹上市公司可能发生双重征税,并不公平。对于通过红筹上市的企业,应该有特定的税务规则。 资料 “跨境换股”,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的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目的。 与境外直接IPO上市的形式相比,红筹方式没有证监会规定的规模门槛“456”限制(即要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上市后能够更为容易和迅捷地进行第二次融资及后续融资。所以成为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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