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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细则推进IPO 网上资金申购细则面世

IPO制度安排已进展到交易所层面。
5月19日,交易所发布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记者得到的消息称,与之配套的《网上资金申购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将随后出台。
加上证监会出台的系列法规,IPO新规基本完备,只待实施。
股票上市着力“市场化”
“市场化”是管理层一直以来想要竭力体现的改革原则,新规则的制订也不例外。
“新规则是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创新需求修订的,在提高市场效率和维护市场安全方面提出了新的理念,并且相应推出了新举措,希望能为市场创新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表示。
以新《证券法》、《公司法》为依据的新规则,首先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新《证券法》中,取消了证监会对证券上市的行政许可,将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界定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权。
今后,公司的上市、暂停、恢复和退市将由交易所说了算,根据公司状况及市场表现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和裁决,并形成审核意见,而无需证监会批准。为此,交易所成立了上市委员会,专门负责。如果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这就是上市复核制度。
另外,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的半年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是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和交易所职权明确后,由证监会发行部负责的《上市公告书格式指引》将由交易所发布,内容没有大的变化,只是相关解释改由交易所负责。
对于完成IPO将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新规则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新规则还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承诺提出新要求,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锁定要求修改为“三年内不得转让”。
此外,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并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并根据新“两法”修改了有关用语的表述等。
新规则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做出原则性安排;权证上市、信息披露、股票异动和停牌等事项也进行了相应说明。
西南证券张刚指出,修订后新规则,很明显地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将为全流通条件下的IPO提供制度保障。
恢复网上资金申购
《网上资金申购实施细则》的面世,则意味着暂停四年之久的新股资金申购即将恢复实施。
由此,我国全流通环境下的新股发行认购制度趋于完善: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股票制度、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以及恢复股票资金申购方式三者有机结合。
“恢复资金申购,将直接有利于新增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兴业证券战略部洪流称。
洪流表示,此前实施的市值配售方式是在股权分置前提下,为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而专门设置的股票认购制度,让其能分享新股定价市场化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形成的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超额收益。而全流通在即,显然市值配售的基础没有了。
与此同时,新股资金申购将带来平均15%-20%的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收益,毫无疑问将吸引大量新增资金进入股票市场,银行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QFII以及其他类型的合规资金(包括低风险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可以通过新股资金申购持续进入境内资本市场,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在全流通条件下增加资金供给,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张刚则对恢复资金申购表示担忧。当年实施新股资金申购时,大量资金聚集一级市场,专门“打新股”,可谓风光一时,赚得盘满钵满,却造成二级市场持续积弱,扰乱了市场秩序。证监会不得不叫停资金申购,推出向二级市场配售方式,以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信心。
洪流告诉记者,恢复新股资金申购与引入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建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以及融资融券创新制度的结合,可以有效促进优质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登陆,合规资金与优质上市公司的双向扩容,将直接促进国内资本市场恢复造血功能,加速上市公司的新陈代谢,同时也提高了境内资本市场的容量和流动性。
而在资金申购新股的具体细则上,洪流认为,交易所应会借鉴香港的做法,即无论资金大小、中签与否,每一个有效申购账户至少配售1000股;并且设立一个调整机构和散户资金实力的制度安排——证券抵押贷款制度,即散户若对某只新股感兴趣,只需提供认购额的一成资金,通过资金放大10倍申购新股。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散户中签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也符合管理层一贯的“维护市场稳定”的监管理念。
前述上交所人士表示,此种做法是目前考虑的做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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