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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尽职调查不系统、不规范、个人经验色彩浓的状况,有望很快得到改变。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详细规定了保荐制度基础核心的各项尽职调查的标准,从而有助于使保荐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证监会有关人士强调,《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准则》共十一章七十七条,全面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列举了尽职调查所运用的方法。 《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IPO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这是由于IPO需要调查的内容最丰富,而工业企业的经营链条最长。保荐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的不同,补充、调整、完善尽职调查的相关内容。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参照《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准则》分别对发行人基本情况、行业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公司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九个方面的尽职调查作了详细规定。如调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销售,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等。调查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近三年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等。 《准则》还明确了保荐人尽职调查与其他中介机构意见的关系,强调了不能简单以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代替保荐人独立判断的理念。《准则》规定,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对有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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