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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企业改革的深入,国资委欲立法解决一系列新的定位问题,如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关系,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近日召开的国资委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上表示,目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包括:国资委自身的职责定位和法律地位问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中遇到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问题等。 今年是央企改革的关键之年。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和整体上市成为市场亮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范围继续扩大,国资委将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平台推动企业重组,促进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优化。 这一系列变动给国资委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黄淑和举出了具体的问题,譬如,随着董事会试点范围的扩大,如何按《公司法》要求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关系;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二、三级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后,国有产权如何界定和管理;中央企业整体上市以后,国资委直接持股将会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如何界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定位及委托授权关系;中央企业集团内部如何依法理顺母子公司关系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制度规范。”黄淑和说。 他表示,去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刚刚颁布的《物权法》,都直接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正在加快起草的《国有资产法》,将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国资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有资产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目前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这将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博弈。 尽管目前《国有资产法》草案还未成形,但是李曙光对今年之内审议该法表示出信心。 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表示,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公司法》的修订颁布,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条例的一些内容也需要修订完善。监事会工作局牵头起草修订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今年将提交国务院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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