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17603
- 帖子
- 193
- 主题
- 158
- 注册时间
- 2011-5-23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by 黄治国
国内证券市场的日趋规范、高效和巨大的财富效应,日益成为全世界资本关注的焦点。原先搭建完成了境外结构,拟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也被蓬勃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所吸引,将他们高傲的目光逐渐转回国内,境外结构的公司转回境内上市正成为大势所趋。
证券审核机关(CSRC)的态度保持了一贯的明确和清晰:只要符合境内上市的法律、法规、条件,则无论其前身是否为红筹、非红筹,都可在境内上市,笔者在实务操作实践中,认为由于境外结构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特别关注如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1)关于真外资和假外资的区别对待
审核机关关注的对象是:本来是境内个人(法人)拥有的境内企业,通过搭建境外机构(通常做法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SPV,然后将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转给 SPV),对此特别要求说明SPV设立的合法性、资产转让定价、程序的合法性。如果是真外资投资的,则不受此审核要求影响。如笔者经办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创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即外资控股比例最高的股份公司上市。其持股结构为:吴明福先生(台湾身份),通过 100%控股的“铭富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于维京群岛),持有“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52%的股份;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93.8%的股份。
(2)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的考核
现在境内审核希望,对于境内企业外资化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最好从境外控制恢复到境内控制。对于在外资化过程中已经转让的股权,可以在境外由境外主体持有,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复为境内直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在将外资架构恢复为境内直接控股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主营业务的实质性变化,而且历史过程中“走出去”和“走回来”的双向过程均符合外资、外汇管理规定,则不构成上市障碍。
(3)关于境外架构公司以境内实体直接上市
如果境外的外资化架构不变的企业上市,目前仍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需要征求意见的原因是因为存在如下问题:(1)境内外资金流动、股权太灵活的安排、股东随意承诺等情况比较复杂;而且公司治理、股权退出、对赌条款等情况难以核实;(2)避税注册地(BVI/CAYMAN)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等情况难以核查;(3)国内假外资现象突出(约占外资公司三分之一),对经济存在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境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境内人士且主要业务在境内的,选择在境内上市是政策欢迎、审核允许的,是资本市场的大势所趋,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