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推荐]《股民必读》

第一章 股票基础第一章 股票基础


第一节 股票的概念与内容

  1.1 股票的概念
  什么是股票?股票是一种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表明股票的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部分资本拥有所有权。由于股票包含有经济利益,且可以上市流通转让,股票也有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的用途有三点。其一是作为一种出资证明,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投资时,便可获得股票作为出资的凭据;其二是股票的持有者可凭借股票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发表意见;其三是股票持有人凭借着股票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参加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红。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获取股票通常有四种途径。其一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获得股票,如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由国有独资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原企业的部分财产就转为股份公司的股本,相应地原有企业就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而发行股票时,自然人或法人出资购买的股票,这种股票通常被称为原始股。其三是在二级流通市场上通过出资的方式受让他人手中持有的股票,这种股票一般称为二手股票,这种形式也是我国股民获取股票的最普遍形式。其四是他人赠与或依法继承而获得的股票。

  不论股票的持有人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股票,只要他是股票的合法拥有者,持有股票,就表明他是股票发行企业的股东,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1.2 股票的内容
  股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不但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发行,且在其票面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内容。在我国,现在所有股票的发行都必须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另外,股票在制作程序、记载的内容和记载方式上都必须规范化并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股票上应具备以下内容:

  1.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称,该公司依何处法律在何处注册登记及其注册的日期、注册地址。
  2.发行的股票总额、股数和每股金额。
  3.股票的类别。根据股票持有人权利及义务的不同,股票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和转让的股票都是普通股票,一般都不注明类型。

  但如果是特别股票,在票面上就应当标明其股票种类。
  4.股票的票面金额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数。
  5.股票的发行日期及股票编号。如果是记名股票,则要写明股票持有者(股东)的姓名。
  6.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签章,主管机关或核定发行登记机构的签章。
  7.印有供转让股票时所用的表格。
  8.股票的发行公司认为应当载明的注意事项。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沪深股市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都借助电子计算机及高科技通讯系统进行,上市的股票已实现了无纸化,所以现在的股票仅仅只是计算机系统内的一窜符号而已。但在法律上,上市挂牌的股票都必须具备上述这些内容。在沪深股市,每股股票的面额都已标准化,是一元人民币,股票的发行总额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数。上市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都将定期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

不错、得慢慢看了[em01]

TOP

[flash=490,350]http://www.877300.cn/gpfxw.swf[/flash]

TOP

全部贴完!

TOP

第六节 股票信用交易

  股票信用交易,又叫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也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这就是当投资者在看好后市但资金又不充足时,以将购入的股票为担保向经纪人借入一定的款项来购买股票,或在看空后市时但没有股票,以一定数额的资金为担保向经纪人融通股票而卖出股票的行为。
  股票的信用交易可分为保证金多头交易和保证金空头交易。
  当投资人预料股票行情将上涨,他想立即买入而后在合适的时机以更高的价格卖出,但他手中现金不够,于是通过股票信用交易方式,按照规定比例预交一部分价款,其余的差额部分由经纪人设法垫付,这就是保证金多头交易。在保证金多头交易中,投资人可以少许的现款买入价值较大的股票。当股票行情上涨后,投资者可将股票抛出,再将借款本息偿还与经纪人,从而获得较多的盈利。
  在股票的信用交易中,做保证金多头交易的前提是投资者预测行情上涨,如股票后市不象投资者预测的那样乐观,则投资者的损失也将加倍。
  如某投资者认为某种股票的价格将上涨,其市价为每股100元,但其手中只有1万元资金,只能购入1手。他想大量买进然后在上涨时抛出以获取高额价差,就决定做保证金多头交易,于是该投资者与券商签订信用交易协议,言明保证金比例为25%。这样,该投资者便以每股100元的价格购得股票4手。不久之后,股票价格上涨到每股120元,该投资者便抛出股票并与经纪人清算,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该投资者每手股票赚得价差1700元,4手股票累计赚取利润6800元。如果不采取信用交易方式,该投资者用自己的资金也就只能买1手股票,能赚得的利润也就1700多元。
  如果投资者的预测错误,其损失将比不做信用交易要大得多。如上例中,投资者购入股票后价格不涨反而急剧下跌,为了避免股价进一步下跌造成更大的损失,该投资者决定以每股80元的价格将股票抛出,这样每手股票就造成亏损2300元。如果投资者仅用自有资金购入股票,其亏损也就2300元,但由于采取了信用交易,该投资者累计将损失9200元,几乎将把自己的本钱都赔了进去。
  同样,当投资者预期股票价格将下降时,他想从股票的下跌中得到好处,但其手中股票不多甚至一点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可借助于信用交易方式,向经纪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后由该经纪人垫付股票,同时将股票出售,这就是保证金空头交易。当一段时间股价下跌后,投资人再以市价买进同等数额的股票归还与经纪人,扣除佣金和垫款的利息后,其余额就是投资人卖出买进差价利润。
  在保证金空头交易中,其前提条件是投资者预测行情下跌并补证实,如股票后市不象投资者预测的那样下跌,则投资者的损失也将加倍。
  如某种股票的市价为每股100元,投资者认为它的价格已处高位,其不久将下跌,但其手中只有1万元资金而不持有该种股票。他想大量抛售该种股票然后在价格下跌后补进以获取高额价差,于是他决定做保证金空头交易。该投资者与券商签订信用交易协议,言明保证金比例为25%,这样,该投资者便从券商处借得股票4手并以市价抛出。其后不久,该股票价格果然跌至每股80元,该投资者便将股票买回交与券商并与其结算。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该投资者每手股票赚得价差1700元,4手股票累计赚取利润6800元。
  如果预测错误,投资者将因股票价格的上涨而遭受损失。
  假设投资者抛出股票后价格不跌反涨,为了避免股价进一步上涨带来更大的损失,该投资者决定以每股120元的价格将股票买回,这样每手股票就造成亏损2300元,4手就一共造成亏损9200元。
  股票信用交易最显著的特点是借钱买股票和借股票卖股票。通俗地讲,本钱少的也可以炒股票,手里没股票的也可卖股票。这同投资办实业一样,由于投资者手中的自有资本金有限,大部分资金都必须向银行申请贷款有类似之处。具体地说,股票信用交易包含以下几个特征:
  1.股票信用交易内的双重信用股票交易者以部分的价款以及向经纪人借入的其余部分买入,其不足部分,即向经纪人借入的垫付款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经纪人垫付部分的差价款,是以日后投资者能够偿还这部分差额价款及垫付部分价款利息为前提的。这是经纪人同投资人双方之间的一层信用关系。
  另一方面,经纪人垫付的差额价款是如何得来的呢?为此,经纪人得向银行借款以支付这部分的金额,这样银行与经纪人之间同时也存在一层信用关系。银行在放贷时,也以日后作为贷款借入方的经纪人能够偿还这部分款项及由本金所孳生的借款利息为信任基础。
  因此,如果这两重信任关系缺少一层,股票信用交易就没有成立的可能。
  2.股票信用交易中的垫付款利息投资人在通过信用交易订立买卖合同之后,投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继续存在一种借贷关系,具体而言,为投资人代理垫付买进款项的证券公司对其代理垫款项要征收一定比例的利息,叫做垫付款利息;同样,为投资者代垫股票卖出的证券公司对卖出后代为保存的卖货价款也要求顾客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
  3.股票信用交易以现货交易为原则股票信用交易虽然有其特殊的买卖方式,但是从交割方式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与现货交易基本一致。垫头交易成交之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即时清结交割,另外在交割期买卖双方都以现款或现货(股票)进行交割,这与现货交易的方式一样。其差别只是在现款(或股票)中有一部分是借来的。例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例行日”交割结算,即指在成交之后第五天下午进行交割,如果投资人全部以自己的钱和股票进行买卖,结算时当然也以自己的钱和股票交割,这就是现货交易。如果投资人自己出一部分钱,其余不足由经纪人垫付,或者没有足够股票而由经纪人垫付的,那么这时就属于信用交易。
  4.股票信用交易的交易量与保证金比例进行保证金信用交易,交易者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现款(交股票也按当时市价折算成现款)作为保证金。这一定数量的现款是由保证金比例来确定的。
  保证金比例由中央银行制定。保证金比例较高时,投资人所付现款数额就大,作保证金信用交易的人就相应减少,从而抑制了投资需求,股票交易量降低,整个股票市场便不够活跃。如果保证金比例较低,则会刺激投资人购买股票的欲望,同时使银行资金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从而使整个股票市场活跃,交易量增大。但如保证金比例过低,也可能带来负效应。这时若许多投资人都利用保证金信用交易,会使经纪人垫付款部分数量增大,不仅银行资金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而且造成银行信贷扩张,导致货币贬值,产生通货膨胀,进而使整个市场商品价格上涨,企业成本加大,利润下降,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市盈率提高,继而引起整个股票市场崩溃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恶化。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大崩溃的重要原因就是保证金比例规定太低,以致银行货币投放量增长过猛而触发的。
  由此可见,保证金比例的制定对股票市场作用很大。国家应当根据各个时期股票市场及货币投放量情况适时调整保证金比例。目前世界各国保证金比例高低不一,低到10%以下,高达100%,且经常调整,但一般维持在50%左右。


附 配股权证理论价格的推导

  设t时配股权证的价格为Qt、配股价为C,它是一个常数,股票的正股价为Zt。
  当配股权证到缴款期N时,权证的价格Qn与配股价C之和应与正股价相等,即:
  Qn+C=Zn
  Qn=Zn-C
  则此时权证的价格为正股价减去配股价。
  在缴款前的某一时间t内,设正股价为Zt,当投资者预测在权证到期时正股的价格Zn将上涨a,有Zn/Zt=1+a
  若此时购买权证,其收益水平应和购买正股相等,所以有:
  Qn/Qt=1+a
  将Qn=Zn-C代入上式后可得:
  Qt=Zt-C/
  1+a
  一般地,人们习惯将权证价格与(Zt—C)相比较,所以权证的理论值相对于(Zt—C)将有升水KQt:
  KQ=Qt-(Zt-C)
  =a·C/
  1+a
  当后市看好时,a为正,权证的升水为正,且a愈大,升水就愈高。
  当后市看空时,a为负,权证的升水为负,也就是贴水,a的绝对值愈大,贴水就愈高。

TOP

第二节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它与普通债券的不同点就是这种债券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和条件下可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由于这种特性,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不单纯由其利率确定,有时还与将要转让的股票价格联动。当股票价格上升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也随之上升,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流通的宝安转券,其最高价格曾达到面值的2.6倍;而在股价下跌时,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普通公司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性质,其市场价格就有下限支撑。所以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上不封顶,而下有保底,它的投资风险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
  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都相当低,它不但低于一般的债券利率,且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如1992年底发行的宝安转券,其期限为3年,但年利率仅只有3%,仅相当于活期储蓄利率。而同期银行存款的年利率在10.8%以上,这还不算长期储蓄的保值贴补率。若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过高,在其可转换期内股票的市价不能达到债券的可转换水平,可转换债券的收益就相当低,债券的持有者将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如宝安转券共发行了5亿元,虽债券的持有人从1993年6月份后的两年半内都可将债券转换为宝安股票,但由于转换价高达25元(后由于股票分红调整到19.392元),而宝安股票的市价在债券的转换期内基本都在转换价以下,且到转券的兑付期时股票的价格还不足3元,故总共只有1350.7万张宝安转券转换成股票,仅占总量的2.7%,大部分宝安转券的持有人都遭受了相当程度的利息损失。
  由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利率低的不足。
  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
  影响可转换债券收益的除了转券的利率外,最为关键的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换股价格,即转换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如宝安转券,每张转券的面值为1元,每25张转券才能转换成一股股票,转券的换股价格为25元,而宝安股票的每股净资产最高也未超过4元,所以宝安转券的转股条件是相当高的。
  当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券的换股价格后,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就将与股票的价格联动,此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由下列公式计算:
  转券的价格×换股价格=股票的市价
  转券的价格=股票的市价/换股价格
  当股票的价格高于转券的换股价格后,由于转券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联动,在股票上涨时,购买转券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价格下跌时,由于转券具有一般债券的保底性质,所以转券的风险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如宝安转券,在宝安股票到达33.95元的天价时其价格最高达2.6元,但在宝安转券兑付时,其价格为1.03元,而此时宝安股票的价格却还不到3元,股票价格的下跌远远高于转券的价格下跌。
  由于转券具有收益大、风险小这种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在市场上转券的价格一般比理论价格要稍高一些,但高多少却全凭转券的买卖者对股票后市的预测,如宝安股票达到33.95元的天价时,转券的理论价格应为1.35元,但股民却将它炒至2.6元,而转券的这个价格对应的股票价格应该是65元。
  股民在投资转券除了要注意它的利率和换股条件外,还要看换股是否还具有附加条件,其一是换股条件是否依每年的分红而进行调整。当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分红对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并没有什么影响。当分红采取送红股的形式时,若换股条件不随送股比例而同比例地变化,则换股条件就会愈来愈高。如宝安转券上市的第一年,宝安股票分红每10股送3股,即原来的每1股变成了1.3股,如分红后转券的换股价格仍为25元,则相对于分红前其换股条件就变成了32.5元。所以为了保持换股条件的不变,在宝安股票当年分红后,宝安转券的换股价格就调整为19.392元。其二要注意赎回条件。上市公司发行转券的目的是要获得所需要的股权资本,以降低公司的债务。当转券的转换条件实现以后,随着投资者由债权人向股东身份的改变,公司到期需偿还的债务便相应地转换成了永久性的股权资本投入,所以转券的发行者要采取多种方式促使转券的转换,一般是规定在股票价格持续超过转换价格一定幅度(如40%)以后,发行人便会使用“赎回条件”这一工具来迫使投资者行使转换权力,若转券持有人仍不行使转换权,发行者可将转券强行赎回。

TOP

第三节 股票期货


  3.1 期货的原理

  股票的期货交易,是从一般商品的期货中延伸而来的。期货的最初出发点,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如种植谷物的农场主,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的特点,谷物收成的好坏在很大程度就受制于气候,丰欠难以保证。收成好,谷物大量投放市场,会造成供过于求,其结果是价格下跌,给农场主带来损失;而收成差,谷物产量锐减,就会造成市场供给紧张,导致价格上升,它将给以谷物作为原料的加工商带来损失。由于谷物的丰收或减产都将使一方遭受损失,且到具体交易时价格和数量都是未知数,这给将来生产的组织和资金的准备等都带来较大的困难,为克服这一缺陷,1865年在美国芝加哥的谷物交易所就开设了谷物的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就是在商品实物的正式交割前的某段时间里,商品买卖的双方如农场主与加工商就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质量、交货地点等要素以标准合同的形式事先达成一份协议,待要交易的产品生产出来后,不论市场的真实行情如何,商品的卖方必须按已约定的事项向买方交付产品,而买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款项。实行了商品期货以后,产品的价格就在实物交割以前予以固定,这就是套期保值。如前所述的谷物,当收成好而导致价格下跌时,由于有期货合同的约定在先,农场主仍能将谷物以较高的价钱出售;而当收成差造成价格上涨时,收购商也仍能以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购进谷物。
  期货的最原始作用就是套期保值。但随着其发展,一方面期货交易逐渐实现了规范化,这就是实物交割的时期确定,一般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等等,且商品的质量非常明确,每份期货合约的商品数量是固定的,期货的交易者只能按相关的要求来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是期货已成为一种投机交易,即无论你是否生产某种商品,你都可在期货市场签订一份空头(卖出)合约,而无论你将来是否要购入某种商品,你都可在期货市场签订一份多头(买入)合约,而在合约到期前,你可再做一次相反的交易将以前的合约对冲即可。
  比如一投机者预料谷物的价格会上涨,就在谷物期货市场中以L的价格买入了一份合约。但一段时间后,气候变得愈来愈有利于谷物的生长,由于人们预料今年的收成比往年要好,其现货市场谷物的价格就呈逐渐下降的趋势。该投机者眼见大势已去,就赶紧以P的价格再将合约卖掉,这就是平仓。而平仓之后,投机者手中就什么都没有了,但产生了一个价差L—P,这个价差L—P就是该投机者的损失。当然,若谷物的价格不跌反涨,其差价也就是投机者的盈利。
  在实际的期货交易者,实物交割占的比例很少,一般也就占总交易量的2~4%左右。即使合约到期,期货的交易者也不一定非要进行实物交割不可,他只要即时平仓或将其差价补齐即可。
  在具体操作上,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这是期货与现货交易的主要区别。在现货交易中,投资者需交纳全额保证金,有多少钱买多少货。但期货交易中只需按交易的总金额交纳5~20%的保证金,和此相配套的是期货交易按保证金的比例实行涨停板制度,将每日价格的波动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样就将交易者的最大亏损限制在保证金的范围内。
  相应地期货交易所每日都要给交易者进行结算,如交易者的亏损超过一定限度,交易所就要求交易者补齐保证金或平仓,所以期货交易中是没有套牢一说的,只要价格的波动超过一定范围,盈亏当时就确定了,且在当日予以结清。

  3.2 股票期货交易

  股票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当政治、经济或企业的经营效益等因素发生变化时,股票的价格就会随之上下波动。为了规避风险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在1972年的5月,在美国的芝加歌期货交易所,就产生了股票的期货交易。
  股票期货交易的特点与其它商品期货交易的特点一样,这就是买卖双方关于股票所有权的转让与货款的交割都有一段时间距离。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只要交纳少量的保证金签订一分合同,其股票的所有权就从买方转与了卖方,但不必立即付款和交付股票,而只有到了约定的交割期时,买方才付货款,卖方才交出股票。
  按交易性质来分,股票期货交易的参加者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其中套期保值者的目的主要是想将股票的价格固定,以减少投资风险,而投机者则通过自己对市场的预测来购买股票期货合约,如果其预测错误,则投资者的风险就被转嫁给投机者;如果其估计正确,则套期保值者少赚的利润就被投机者获取。
  如某投资者从股票的现货市场上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进N手A种股票,由于银行利率存在着上调的可能性,未来几个月里股市行情就可能下跌。为了避免股票价格因利率调整而贬值,该投资者便在期货交易市场上与某投机者签订了一份期货合约,在3个月后将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投机者。在期货合约到期后将会有两种结果,其一是利率果真上调而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如股票价格跌至每股8元,由于投资者已约定此时将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转让与投机者,而市场上的现货价格只有8元,投资者可将以10元卖出的股票在市场上补回,除了保持原有的股票数量外,每股还能盈利2元。由于投机者在3个月前对行情预测的错误,此时他将以高于现货市场的价格将投资者的股票合部买入,每股股票将损失2元。其二是在这一时段中利率没有调整,在期货合约到期时,股票的价格不跌而反涨至每股12元,此时投资者仍将履行期货合约所规定的义务,将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交与投机者,而投机者由于事先预测正确,他可将以10元买入的股票立即以市价卖出,在每股股票的期货交易中便获取了2元的利润。在上面的期货交易中,合约到期后投资者与投机者之间也不一定非要进行实物的交割不可,他们只要按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差补齐即可。如当股票价格涨至每股12元时,投资者也不一定非要将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交出,他只需将每股2元的价差补给投机者就可以了,而对手中的股票,投资者愿意继续持有就保留下来,愿意卖出也可以每股12元的价格在现货市场抛售即可。

  3.3 多头和空头

  在实际的股票期货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在订立股票期货合同时,双方手中都无须有股票和全额现款,他们只要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即可。换句话说,这就等于买方手里可以没有现款,卖方手里也不必有股票。这种股票交易的方法就叫做买空卖空。先买后卖盼望将来某一时期股票价格上涨的叫做多头;先卖后买盼望将来某一时期股票价格下跌的叫做空头。很显然,做多头的盼望牛市,做空间生意的盼望熊市,买卖双方的预测方向都是相对的或者说是绝对相反的。在股票交易所里,有多少投机者在做多头生意就同时有多少人在做空头生意,做多头的总盼望牛市,价格上涨,而做空头的总想把股票价格压下去,出现熊市。这种对市场行情的预测如果实现了,则有利可图,如果没有实现出现相反局面,即多头的等来了熊市,空头的迎来了牛市,那就要亏本赔钱了。

  3.4 股票期货交易的过程

  期货交易一般都在专门的期货交易所里集中进行,并采取由投资人委托其经纪人相互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价格在竞争中形成并随时公开报道。交易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来调整他们的索价和开价。最后出价最高的买主与报价最低的卖主达成交易。成交之后,交易双方都要通过各自的经纪人向证券交易所缴纳5~20%的保证金,一般按照成交额计算。因为期货合同所买卖的对象并不直接是现货股票,而只是一种期货合同,是典型的买空卖空,因此,给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期货合同到期后一方的失约,从而能够起到一定的履约保证的作用,它同时也使投资者权衡得失,慎重考虑,并可以避免由于买空卖空带来的市场失去平衡的风险。在期货交易中,保证金的比例都由证券交易所确定。此外,买卖双方还要向各自的经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3.5 股票期货交易的实质

  股票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相比较,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者能够用更长的时间来分析股票价格行情的变化,并随之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同时也可固化股票价格,减少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期货交易提供了股票的保值功能,它使得现货市场上的交易更为活跃,而现货交易的发展兴旺也能促进期货交易。
  股票期货交易目前已成为发展最快的市场,其交易金额不断增长,同时市场波动性也很大,投机性也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在股票期货交易里,股票仅仅是一种象征,买卖对象只是期货交易合同而非股票现货。在期货合约的买卖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并不需要持有股票或者说股票并不出面,也无需全额的资金,就可以进行股票的买卖。只要交易双方确定了交割日期的价格,签订期货合同就算成交。到了结算日,交易双方只要根据股票行市的变动情况,对照自己预测的结果之间产生的差额进行结算即可。由于股票期货交易中买空卖空的投机性,许多国家都在法规中对买空卖空特别是卖空交易进行限制。因为在卖空时,投资者手里无需有股票,他觉得有利时可以从证券经纪商借入股票来卖空投机,这就有可能导致股市行情下跌,不利于股市的稳定、健康运行,也容易使其他投资者不敢轻易投资,影响资金筹集。但另一方面,卖空交易时,投资者先行卖出,在股价下跌时再买回,不仅能减少风险,也可使投资者在股市下跌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同时在一定程度也可稳定股市下跌局面。因此各国法律在限制卖空交易的消极影响的前提下,一定范围内也是允许买空卖空行为的,以达到活跃股票市场,鼓励投资的目的。
  在我国现阶段,股票交易市场刚开始起步,其现货交易的规模还比较小。由于上市的股票数量少,现在的沪深股市基本上是卖方市场,且交易的法律、规则都还不完善。出于稳定股市、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因,目前我国的股票交易仅以现货交易为法定交易方式,不容许买空卖空的期货交易,这是符合现在股票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的。但随着股票现货市场的发展,相应法规的完善,我国股票期货交易的开设也将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TOP

第四节 股票指数期货


  4.1 股票指数期货的产生与特点

  在股票投资中,有两类风险需要防范,其一是非系统风险,即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个别股票价格的下跌。如果投资者购买的股票比较单一,非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就大,此时,他就可通过股票的期货交易来规避这种风险。而当股票投资中发生系统风险时,即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整个股票市场价格的下跌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种类较多,要通过股票期货交易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就比较麻烦和困难,这样就需要一种能转嫁股市系统风险的工具,因而就产生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特殊的期货交易方式,它的交易对象是股票指数,其交易采用保证金和标准合约形式。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其收益只与股票指数的涨跌相对额有关,而与具体的指数点位无关。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作为交易对象的股票指数一般都是投资者公认的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股票指数,因为只有这些股票指数才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整个股票市场的变化趋势。
  2.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交易的对象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票,而是股票指数,所以在报价方式上是以指数作为互相报价单位,并以每份合同为交易单位。
  3.股票指数期货合同的价格是由“点”来表示的,价格的升降也是按“点”来计算的。当股票指数升或降一个点,价格就各升降一个确定的数值金额,如香港的股票期货交易中就规定每点指数为50港币。
  4.合同的交割时间一般按季进行,即当季的最后一个月,如3月、6月、9月、12月为循环月份;也有一年各个月份都进行交割的;合同的交割以现金计算,以最后交易日收市时的指数为准,并于之后第一个营业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双方只就买卖之间的差额进行现金交割。

  4.2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实质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实质,是投资人以对整个股市价格指数的预测来进行该种股票指数的买和卖。如果投资人认为股票指数将上升,他就买进某种股票指数的期货合同;如果认为股票指数将下降,投资人就卖出某种股票指数的期货合同。通过这种买卖关系,投资人能将风险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其他同自己作相反推测的投资者。为此,投资者不仅能够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而且还能盈利,但若投资者预测错误,他也就将盈利的机会拱手让与了他人。
  如某投资者拥有多种股票共15000股,每股平均价格为5元。3月15日,收盘指数为150点,比前两天略有下降。该投资者预测股票指数将继续下降,为了减少损失,决定将自己所拥有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
  由于该投资者手中持有股票,他可以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按现在的指数点位卖出同等价值的合约来进行套期保值。
  该投资者现有股票的市值为75000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每一点为50元,现在的点位为150点,每一份合约的价值为7500元,投资者可以卖出10份3月底到期的股票指数合约,其合同总值正好与股票市值相等。
  到3月底,股市行情正如这位投资者预测的那样下跌了,其点位为138点,而投资者所买股票的平均价格也随之降至每股4.6元,这位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上的15000股股票就损失了6000元。由于这位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做了套期保值,此时他可以做一个反向的操作,将持有的期货合约进行对冲,在期货市场上获得部分利润。
  由于此时股票指数仅为138点,投资者可以买入10份期货合约进行期货的对冲,其合约总值只有69000元,比卖出合约时要少6000元。由于股票行情的下跌,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上亏损了6000元,但由于在期货市场上的先卖后买,该投资又赚回6000元,股票期货市场上的盈利正好抵消了现货市场上的亏损。
  如果该投资者不在股票期货市场上做套期保值,由于股票行情的下跌,该投资者将损失6000元。但在做期货的套期保值时,如果股票指数的走向与所持股票的走势相反,则投资者不但达不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反而要加大亏损。如上例中,若在所持有的股票的下跌过程中,股票指数反而向上攀升至162点,由于该投资者在现货与期货市场上两边都不讨好,在现货市场亏损6000元的同时,他还将在期货市场上再亏6000元。

TOP

第五节 股票期权


  5.1 期权的定义

  股票期权交易,又称为股票选择权交易,起源于本世纪20年代美国的纽约,当时的交易范围和规模都很小,且还只是场外交易。1973年4月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开始营业以后,股票期权交易才真正形成。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开设有这种交易。
  股票期权的实质是一种权利,它即不是股票又不是股票指数,拥有股票期权的投资者可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按确定的价格和数量买卖某种股票,而对这种权利的转让就称为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不象股票交易及期货交易,在最初阶段,其购买期权的一方是投资者,而出卖股票期权的是专业的交易商。当投资者对某种股票行情进行分析预测后,他就可与期权经纪商签订一个合约,交纳一定的费用,从而取得在某段时间内按协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某种股票的权利,而取得这种权利之后,投资者还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在期限到来之前转让或放弃这种权利。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股票期权交易,但我国股民对此也并不陌生,在沪深股市流通的配股权证,其实质也是一种股票期权。

  5.2 期权的种类

  根据所选择的权利不同,股票期权有三种类型,这就是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和看涨看跌双向期权。
  1.看涨期权看涨期权,也叫购买选择权或买进选择权,其拥有者可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行使买入某种股票的权利。购买看涨期权是因为投资者看好后市,当所选定的股票价格上涨以后,购买这种期权的投资者就可以获利,这也是它称为看涨期权的原因。以下通过一个实例来介绍这种期权的操作。
  某投资者想购买A公司的股票,其市价为每股100元。
  该投资者看好该公司的发展前景,预料其股票价格会升至115元以上,他就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股,其限3个月、协议价格为每股105元的看涨期权。当购买期权后,可能的结果如下:
  1.约定的期限内,股票的价格果真如投资者所预测的那样升至不低于115元,其期权的价格也随之涨到每股不低于10元,此时投资者可行使期权,按每股105元的价格买进股票,再将股票以市场价卖出,或者干脆就将期权卖出,其结果是保证不亏或有盈利。
  2.在限定的3个月期限内,股票的行情并未象投资者预测的那样涨至115元以上,而一直在其期望值下徘徊或干脆就掉头向下,此时投资者只有以每股低于10元的价格将期权出售,或到期后放弃行使期权的权利,这时投资者就会发生亏损。
  在买入看涨期权时,最关键的是投资者对后市的预测是否能够证实,如股票的市价在协议期限内能涨到股票的协议购买价与期权价格之和之上,则投资者购买期权就有利可图;
  若投资者的预测不现实,购买看涨期权的投资者就会亏损,但这种亏损是有限的,因为投资者有不行使期权的权利,所以其损失仅限于购买期权的费用,特别是股市发生暴跌时,看涨股票期权的风险远远要小于股票的风险。
  2.看跌期权看跌期权,又称卖出选择权,是指期权购买者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拥有以协定价格和数量出售某种股票的权利。投资者购买这种期权,主要是对后市看空,购买这种期权就相当于买入了一个卖空的权利。
  如A公司股票市价现为每股100元,投资者预料股票会下跌,于是就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入了200股、期限为3个月、协议价格为每股95元的看跌期权。当投资者购入看跌期权后,其可能的后果如下:
  1.在规定的期限内,股票的价格果真下跌,且跌至每股85元以下,这种看跌期权的价格也会随之涨至每股10元以上,此时期权的拥有者可将期权抛售直接获利,也可行使期权,即以市场价买入股票,再以每股95元的价格将股票卖与期权交易商。不论采取以上方式的那一种,投资者都可获得一定的盈利而不会亏本。
  2.在规定的期限内,股票的价格并没有下跌,或虽然下跌但没有跌至每股85元以下,此时投资者就只有将看跌期权以低于成本价在市场上抛售,或到期后放弃行使看跌期权。发生这种情况后,持有看跌期权的投资者将肯定要发生亏损,但其亏损额非常有限,也就限定在购入看跌期权的成本之内。
  3.看涨看跌双向期权看涨看跌双向期权,这种期权既包括看涨期权又包括看跌期权,所以也称为多空套做。在这种期权交易合同中,购买者同时买入某种股票的看涨权和看跌权。其目的是在股市的盘整期间,投资者对后市无法作出正确推断的情况下,在减少套牢和踏空风险的同时而获得利润。由于这种特点,购买双向期权的盈利机会最多,但其支付的费用也最大。
  如上例中,投资者同时购买了A公司股票的看涨与看跌期权,其中每种期权的价格分别为10元,投资者为每股股票的期权所支付的费用上升到20元。现股票市价为100元,看涨期权购入股票的协议价格为每股105元,看跌期权卖出股票的协议价格为每股95元。因投资者购入的是双向期权,在行使某种期权时就必须放弃另一期权,所以该投资者行使期权的成本就增加到了每股20元,这是投资者对后市难以看清所支付的代价。当股票的市价高于协议买入价格20元或低于协议卖出价格20元以上时,投资者才能获利,如果协议期内股票价格只在此范围内波动,投资者将会发生亏损。

  5.3 股票期权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

  在进行股票期权交易时,通常都是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的期权交易合同来实现,且这种合同是一种统一的标准合同,载明了交易的必备条件,诸如有效期限、数量、种类、费用、股票价格等要素。
  1.期权交易的参加者。包括选择权买入者即买主,选择权卖出者即卖主,中间商、经纪人等。
  2.股票的协定价格,也称期权行使价格,是指期权购买者履行选择权时的结算价格。如果是看涨期权,期权交易的股票协定价格应比当时的市价略高;如果是看跌期权,期权交易的股票协定价格应比当时市场略低。
  3.期权价格,也称保险费。这是选择权买方支付给卖主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即购买期权合同的价格。其比例通常为协定价格的5~30%。付费金额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①期权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长短。签约日与到期履约日之间相隔时间越长,保险费相应越高。因为期限长,期权卖方风险就大,而买方选择的机会和余地就越多。
  ②股票协定价格,也称期权行使价。当股票协议价格越接近股票市价时,其保险费就越高,反之,保险费就越低。
  ③期权所指股票的活跃程度。如果在股市中该股票的价格波动较小,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明显变化,说明卖出期权方的风险就小些,保险费当然也低;相反,如果股票的市价波幅很大,价格非常活跃,那么卖出期权方的风险可能加大,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
  ④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在一段时间,要求购进期权的买方增多,则卖出期权方收取的保险费也增加;反之,保险费降低。此外,有的期权交易买卖双方在到期之前可以转让其期权,那么供求关系的影响作用将更为明显。
  4.股票的种类和交易数量。每份期权合同都规定具体的股票种类和一定的数量,通常是每份100股。
  5.期权合同的类别。合同须规定是看涨期权合同还是看跌期权合同,或是看涨看跌期权双向合同。
  6.有效日期。合同须注明选择权合同的截止日期,规定何日到期失效。它限定期权购买者必须在此期限内行使,否则就算放弃或失效。一般有效日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不等。

TOP

第二节 透支的纠纷


  2.1 无意透支起纠纷

  无意透支,是指股民在实施买入委托时,主观上并无透支的故意,但由于操作失误,多填了买入股票的数量或金额,而券商又未即时审核其资金数量,以至造成了透支。
  无意透支,虽然股民并非有意,但由于透支的主要原因是股民造成的,所以纠纷发生后,股民仍需承担主要的经济责任,而券商因为未即时核对资金数量,也将承担部分责任。
  无意透支发生后,股民应及时通报与券商,以便尽快寻求弥补的方法,以免损失的扩大。
  股民刘某在购入股票时,多写了一个0,误将1万股填写成10万股,而本人帐户内只有资金9万余元,但券商接到委托单后未核查其资金余额,造成股票成交后透支数额高达90多万元。刘某发现笔误后,要求撤销交易,但为时已晚,其委托已经成交。刘某便向券商保证,由于本人失误,造成多购股票而发生透支,希望券商协助解决。同时,刘某还与券商协定,由券商提供专线,刘某在次日将股票全部抛出,一切损失皆由刘某负责。
  次日,刘某在券商处以略低于买价抛出股票1万股,但随后立即在另一券商处以稍高于买价抛出股票3万股。券商发现该情况后,迅速报告了公安机关,并派员至交易所将刘某在它处抛售股票的款项及未抛出的股票全部划至券商处销定。在仲裁部门主持下,刘某同意将剩余股票交由券商处理,券商便将刘某的股票全部抛出,累计造成损失26万。对此,刘某以自己一时疏忽在法律上系重大误解,券商无权抛售自己名下的股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券商承担其抛售股票后造成的损失20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在股票交易中,客户与券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券商买卖股票,必须保证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或股票,而券商必须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其代理义务。刘某在股票的购入委托中,其笔误虽然不是其真实意图的体现,但发现后委托已经成交,不可更改,是造成巨额透支的主要原因。而券商虽按股民的要求忠实地履行了其代理义务,但一时疏忽,没有核验股民帐户上的资金数量,是造成股民透支的条件,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股民透支系疏忽大意,而券商也一时马虎并为其势付了大量资金,双方均无融资意图,不属于信用交易。在纠纷发生后,券商有权收回其全部势款。股民在纠纷发生后同意次日在券商处抛售其全部股票来弥补损失。但又在其它证券公司抛售股票,有抽逃资金的嫌疑,且股民同意券商卖出剩余的股票,故券商的行为并无不妥,至于卖出股票的时机选择是否得当,系人的意志难以左右,其后果皆得由股民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券商表示自愿承担损失5万元。法院认为,券商自愿承担的5万元损失与其应承担的责任相符,应予允许。同时判决股民刘某赔偿券商垫付的款项13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审理费用。

  2.2 协议透支起纠纷

  协议透支,是股民征得券商同意后,股民占有券商的资金购买股票,这实际上是股民与券商共同实施的信用交易行为。协议透支发生后,如遇到股票行情上涨,股民抛售股票后,除去借款外,还会有所收获,此时一般都不会发生纠纷。
  但股民透支买入股票后,如遇上行情下跌,股民将难以偿还透支借款,这时就往往发生纠纷。而纠纷发生后,虽然股民与券商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但股民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还是相当大的。在1992、1993年间,许多股民因透支后无力偿还借款,结果弄得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股票交易的有关法规,协议透支从开始的借款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我国《货款通则》及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而券商特别是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中并没有融资业务,所以券商就没有融资借款合同的缔约能力。另外,因为透支将导致股市上虚假的供求关系,引起股市的不合理波动,扰乱金融市场的稳定,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也是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令禁止的,所以透支行为及其整体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协议透支发生后,当出现行情下跌时,卷商一般采取强行平仓的方法来预防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一般是将股民用透支款项所购股票强行卖出,将相应款项划走,并要求股民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法律界人士认为:股民向券商协议透支,这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因我国的证券交易法规禁止信用借货行为,故这种法律关系是无效的。但透支发生后,股民用透支款项购买股票却是合法的,因为买入股票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法律对其并不限制,且股票成交后,其风险仅由透支的股民承担,所以股票成交后,其所有权理应归股民所有,券商只能要求透支股民归还款项,而不能对股票强行处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协议透支实际上是透支股民以融资所买入的股票为担保的借贷行为,券商是不能直接处置抵押物的。在股民拒不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券商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股票的方法来实现其债权。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如股市的剧烈波动以至造成抵押物(股票)的大幅贬值或投资股民抽逃资金,为保护其财产不受损害,券商可采取自认为必要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股民帐户、要求股民提供进一步的担保等等,但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透支股民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如股市的大幅下调时客户不主动平仓还债,透支股民在其它券商处抛售股票以抽逃资金;②券商不能从容地请求法院予以救济。
  不论是股民的无意透支,还是股民与券商之间的协议透支,当事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协议透支,券商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就更大一些。但尽管如此,股民在股票买卖中,还是应该谨慎行事,预防透支的发生,因为股市是一个风险之地,其股价走势具有不可测性,一旦预测失误,股民将会因为透支的发生而承担严重的经济后果。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