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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问题

现假设有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股东A持有100万元股权,经协商其以减资的方式全部退出。
这里就存在公司按什么金额向股东A支付的问题。
1.如果按注册资本原值减资,那么股东A仅获得100万元,其利益受到损害。
2.如果按公司净资产减资,那么股东A获得200万元,各方利益均不受损害。
3.如果按高于净资产的方式减资,并假设股东A获得300万元,那么公司的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请问:公司应向该股东退回多少资金,具体有何强制性规定?

同意楼上的意见,可以理解为公司向股东回购自身的股权,定价的公允还是应该依据公司股权的价格。我认为应该按照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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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可以做,大家不要被减资的程序所迷惑,因为公司法写的还是太简单了,除了减资的程序,我建议大家只把减资理解为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一种股权交易,就是公司花钱买股东手里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如果这样理解,那对于上市前的企业和其他的股权转让基本没有什么分别,只需关注:1 是否为公允价值 2 如是国资要进行评估。实务中曾经也操作过国有股东减资,就是按照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价值减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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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性规定,多协商一致即可。

不建议做减资,减资的程序太复杂了。由其它股东出钱购买,或者由公司出钱购买然后赠送给原股东(这样要求股东也是公司的职工)。

参阅: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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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性规定,多协商一致即可。

不建议做减资,减资的程序太复杂了。由其它股东出钱购买,或者由公司出钱购买然后赠送给原股东(这样要求股东也是公司的职工)。

参阅: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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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忙顶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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