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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带来巨大挑战

 虽然我国将在2010年才开始实行新巴塞尔协议,但是各家银行对此已经感到了巨大的挑战。  

“与个体借款人的风险相比,银行的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目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控制新增房地产贷款的规模,银行也继续进行风险限额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政策管理部经理赵先信在5月17日召开的“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学术研讨会”上表示。

  

赵先信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是实现银行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个领域的风险信息的透明,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比如因为没有直接计量系统性风险,风险对时间缺乏足够的响应,虽然近些年银行利润很高,但如果将系统性风险考虑在内,实际的经济利润到底有多少呢?

今年4月,银监会组织成立了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据悉,大型银行基本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协议的实施。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导意见》,体现了“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即对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5+2,即开行、工中建交、招行和浦发行),要求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协议;其他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申请。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Basel Ⅰ),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要求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2004年该委员会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其中确定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个支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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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账,交易账的规模迅速上升,交易账的风险类型发生了显著变化。2000年-2006年,全球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翻了一番,其中绝大部分是交易资产的增长,然而结构化信贷产品风险也大大上升。美国次贷危机从不同侧面全面地为我们展示出,在新的银行商业模式下,风险要素所具有的新特征及其传递的过程,同时也表明,新的风险可以放大传统风险管理手段的诸多漏洞,而新巴塞尔协议更好地评估了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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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数据委员会主席 Julia Sutton女士介绍花旗的经验时表示,花旗放弃了分散和集合的数据管理方式,而是采用将两者结合的联合方式。由于花旗的数据库非常巨大,所以需要外部资源来帮助整合数据。

  

事实上,由于新协议的复杂性,即便是国际活跃银行在实施新协议方面也存在诸多挑战,而中国的银行在很多方面更为薄弱,比如缺乏有意义的违约数据库;IT 系统不能支持;抵押品系统尚不健全,尚不能定量考虑风险缓释因子影响;EAD模型初建,对于违约、账龄等的处理过于简单;零售敞口风险评级仍处于设计阶段;内部估计值的验证还很落后;还没有建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计量系统。此外,各银行普遍存在风险管理人才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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