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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之举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就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有关专家指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便利银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同时还能堵住外汇资金非法大量进出的渠道,有效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堵住外汇资金

大量进出的渠道

为加强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监控,《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资金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的要求,审核相关单证。为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通知》还要求银行应在此类账户前统一标识NRA,以使与其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账户性质,决定是否按跨境交易审核相关凭证。同时,为规范管理,控制风险,《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余额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结汇、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数量的增加,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积极成果,但与此同时,这些业务的展开也带来了规范管理的需求,特别是在当前危机的背景下,加强这方面的规范管理,保证金融业务能够有序展开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从国际上看,当前跨境资本流动活跃,这些资本流动,特别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流动,使得金融犯罪更加猖獗,为此各国都加大了境外投机资本监控的力度。

事实上,自2005年7月汇率改革以来,热钱也开始大量进入中国,加剧了中国国际收支的不稳定性,从而对我国加强境外投机资本的监控提出了挑战。由于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几乎均同时办理境外和境内的外汇收支行为,容易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金融动荡情况下更是容易成为外汇资金大量进出的渠道。因此,《通知》加强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监控,将有助于堵住外汇资金大量进出的渠道,维护国际收支的稳定,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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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境外机构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法规空白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境外机构可在境内开立两类外汇账户。一类是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另一类是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此类账户多数需要经过外汇局批准设立;此外还有部分因历史原因主要在外资银行开立的账户,不需结汇或者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国内外结算或者存储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原来相对数量较少的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行为,逐渐变得越来越普遍,总量也越来越大,且增速较快。据外汇局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大约每年近2万户(含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外汇账户),截至2008年底,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超过10万户。

然而,现行法规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方面却存在空白。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行法规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监管空白,无论是在主体性质识别、总量统计方面,还是在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等方面,均带来一定程度的管理隐患。因此,《通知》的发布,填补了现行法规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空白,有助于消除上述管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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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银行

企业办理外汇业务

“以前,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业务只能由外资银行来做。尽管中资银行无论从技术手段和管理能力上,均具备参与此类业务竞争的能力,但政策面却一直未能放宽限制。此次《通知》的发布,放宽了中资银行对于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准入限制,使我们能够和外资银行公平竞争,这对于中资银行扩大业务、应对危机具有积极意义”,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记者说。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通知》规定,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一致。NRA外汇账户收汇,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手续。NRA外汇账户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支付指令等直接办理。

采访中,北京万诚筑信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潘贤平告诉记者:“《通知》不仅简化了开户审核手续,而且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往来的限制。这些新规定,对于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今后我国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将更加便利,并且也可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运作,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境外资金运作的效率,而且也保障了资金安全,有助于我国企业应对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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