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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介绍

 

 琼民源,全名为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民源公司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88年7月在海口注册成立。1991年底改制为股分制公司,三家发起人分别为民源公司(5082万股)、中科院(454万股)、美亭管委会(股本514万股),并于次年初向社会募集部分股份。 1992年9月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STAQ)系统募集法人股3000万股,实收股本3000万元。 1993年4月30日以琼民源A股在深圳上市,成为当时在深上市的5家异地企业之一。 1997年2月28日停牌。报载,有关部门将对该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涉嫌违反现行会计制度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1998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关于“琼民源”问题听证会。 听证会内容无从得知。开会本身的消息传出,人们感到此事将有处理结果公之于世,而会后所遇仍是一如既往的沉默和等待…… 琼民源,有人称为中国股市“心口永远的痛”——这场噩梦究竟是怎么开始的?

  琼民源事件发生后,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给人以深刻的启示。下面引用几位知名专家学者的看法,可以作为代表性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戴园晨研究员认为:“琼民源事件可称得上是中国股市最大的骗局了。它给予投资者和市场的教训是深刻的。首先是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必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像琼民源这样一只原本平淡无奇的股票被炒翻了天,有很大的投机色彩,股民在选择时应具备基本的事实判断常识。其次是应当加快股市法制化建设。上市公司处在这样一个缺乏严格监管的环境中,很容易诱发经济犯罪动机,琼民源事件迟迟不见回音,很大程度上是缺乏从严处治的法律条款。这难免使违规者有恃无恐,而各种炒作机构也不会避嫌了。第三是即使目前法规不完善,监管部门也必须依据现有条款给予行骗者狠狠打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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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我觉得琼民源事件折射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常现象。首先是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公司停牌犹如先前的拘留审查,遥遥无期,是某种程度上的效率损失。其次,从监管思维来看,是保护市场为主,还是保护市场中的人为主?我觉得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是以中小股东为主体的,倘若脱离了这个行为主体,市场就只剩下一个空壳概念了。第三,如何理解股市风险?股民要不要承担监管风险?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在一个规范的市场里,股东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是可以控告公司甚至政府的。琼民源事件单就自身而言,也许对股市构不成多大威胁,但它反映的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事实上恰好给予了我们一个检讨和重新定位的时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中心王国刚教授认为:“管理部门应认识到,投资者对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应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股市中从原野到民源都是长期停牌,原因均是公司管理层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不仅应迅速公正地解决问题,也应避免问题的重复发生。毕竟投资者是无辜的,有关部门应克服障碍,尽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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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闻”当中相当一部分事后证实正确,这样的“传闻”误导会使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不将主要精力研判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公开信息的真伪,而是仅凭道听途说或跟大势走,从而导致上当受骗。从更深层次考察,造成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又有:(1)由于股市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行政干预必不可少。这种因为政策性“偶发”事件对股市投资风险的影响不可小视。例如1995年5月“327”国债期货事件后国务院关闭国债期货市场,致使上证指数3天内由577点狂升至926点,这时证监会立即宣布新股发行额度调控,又使股指2天内由926点下跌至672点。1996年末随着市场过渡投机、管理层在连下12道“金牌”不见奏效的情况下,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打压股市,5天内股指从1260点跌到869点……,这些行政干预使一般股民相信中国股市是“政策市”,因而“传闻”成为他们决策的重要依据。(2)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政府主导型重组多是由地方政府出面完成,其中重组方案的设计、谈判、资产划拨等均是在少数大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和黑箱操作的成分较大,这也使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事前不知股价何故飚升,待消息明朗之后跟进反而套牢。(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一般投资者没有财力去上市公司搞实地考察或调研,关心的是某一股票有没有人做庄,这样拥有巨额资金的券商、法人机构往往借助资讯优势操纵股价,而一般股民的“羊群效应”使自己处于被动和风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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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

 

 中国证监会1993年6月30颁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5条指出:上市公司“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中国证监会1993年2月23日颁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第14条指出:“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接受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执行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亦可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依据上述法规精神,有关部门对琼民源事件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遗憾的是处理是在事件发生1年多以后才公布于众,不免使人产生“处分不力”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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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琼民源中小股东利益,由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联合联想集团、北大方正、四通集团等多家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琼民源资产实施等量置换重组,成立新的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1999年7月12日,琼民源正式摘牌,中关村正式挂牌上市,琼民源的股民被套牢一年半后,于当天琼民源股票被1:1地置换成中关村股票,其价位也由停盘时的23.49元升值,以37元开盘。对股市的成长来说,这样的因祸得福是好还是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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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琼民源事件可称得上是中国股市最大的骗局,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1)由于中国经济体制上的原因,该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是由国有大股东组成,这些经营者只把“圈钱”作为经营目标而无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也是大多数违规上市公司之所以违规的原因。2、中国的会计审核制度不健全。在琼民源事件中,作为中介机构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无视法律和职业道德,配合上市公司制造假财务会计报表,使这一骗局取得合法性。而形成上述两个原因的深层次因素,一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不是把上市作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而是把上市作为帮助国有企业“圈钱”脱困的手段;二是证券市场不规范,恶意欺骗、操纵市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制止;三是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对违规者打击不严,以至违规事件不断发生。(3)信息不对称使中小投资者在投资操作中处于被动跟风地位。中小股民的整体特点是资金量小、缺乏必要的证券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缺乏足够迅捷的信息和判断能力。市场“传闻”作为中国特色证券市场的产物会令许多中小投资者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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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到前不久,有记者在琼民源公司采访,顺便提起这份传真,却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并称该传真仍在公司保留。这从侧面证实,管理层当时对琼民源隐含的问题已有警醒,在作出这项决定时也显出急迫之情,颇有“赶时间”的意味。 据了解,接到“传真”后,由于当日股东大会对暂缓与否的争议太大,会议不得不延期举行。为此,公司在1997年3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刊出了琼民源股东大会延期的消息,并称公司将于3月3日下午复牌。 然而周一下午琼民源并未如期开盘且未有公告,只是到了3月5日各主要报纸披露了“琼民源年报涉嫌违反会计制度,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调查核实”的消息。也正是从此时起,在主要证券报的“今日特别提示”栏目中就恒久性地有了“琼民源A继续停牌”的内容。 事后得知,在此后的一次会议上,琼民源全体董事会成员向股东大会提出辞职。按照公司的说法是,一方面表明自己的态度,一方面为避开激烈的交锋,以便日后有机会再回来收拾“残局”。但正是由于这些董事的辞职,使琼民源成了一家没有董事会的上市公司。根据目前的法律程序,公司只能继续停牌。一次仓促的举措,公司的命运已不在自己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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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尘埃落定:违规者罪有应得,股民因祸得福?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琼民源公布的1996年公司业绩进行调查。经查实,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所称1996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其中5.4亿元虚构利润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而编造的。琼民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调查组同时发现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 前大量抛出,获取暴利。这两家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金融证券法规、构成了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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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为:(1)将制造虚假财务数据的有关村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琼民源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马玉和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被判有期徒刑3年);对琼民源公司及有关董事处以警告。(2)建议由琼民源的控股股东琼民源海南公司的主管部门组成清理整顿小组,负责处理琼民源的日常工作,并依法召开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会。(3)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直接为琼民源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4)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651万元和6630万元,并各罚款200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对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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