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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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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收购企业于重组前一年末资产总额、或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中,仅收入一项超过50%,则被收购企业视为上市主体,纳入尽职调查范围,申报时应提交相应的财务文件,同时应编制三年一期的备考报表。目前尚未看到涉及此类重组的IPO案例,其他就说不太好的。
法规方面,请详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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