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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该方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可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于2006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经营亏损。假定2007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各年度经营亏损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如下:
1、2006年发生亏损时,假设会计利润为-4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4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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