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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出资不实时的纳税问题

【金博士】招股书36页称,股东之前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存在评估不规范的现象,故在其后通过货币出资补足原出资,但出资额在扣除商标权净资产之后,先缴纳所得税再计入资本公积,请问为何此处要缴纳所得税?
原文如下: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2009 年3 月25 日,发行人召开了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道特尔公司以现金置换商标出资的议案》,道特尔公司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以现金610 万元人民币置换该商标出资,在置换后放弃对该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仍为公司所有。2009 年3 月27 日,本公司收到道特尔公司用于置换无形资产(商标)的货币资金6,100,000.00 元。其中置换无形资产(商标)净值3,553,912.96 元,余额扣税后计入资本公积1,909,565.28 元。
小弟在税务方面比较才疏学浅,还请各位赐教

大股东无偿让渡的无形资产应该不值钱,套用准则的表述即“无法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资产定义”因此根本不需要考虑确认入账内。
10L同学的这个说法,个人理解有点不同,该商标为上市主体使用的主要商标,过去已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未来该商标由于存在品牌的市场美誉度和认可度,仍将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符合资产定义的,以此作为不入账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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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金博士对于此次置换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100000.00
                 累计摊销2546087.04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6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36521.76
                未分配利润 1,909,565.28
注:招股书中报告期末该无形资产—商标权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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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挺奇怪,商标还在公司,公司相当于白赚了610万啊,即便扣税,所有者权益也不只增加那么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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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田园牧歌”按新准则的规定捐赠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非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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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为置换商标出资,相当于商标资产出售,给其他股东带来了利益,不过这种解释有些牵强,请高手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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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应是抵减而不是递减,打错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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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尔公司用610万现金置换原值为610万,累计摊销为2546087.04元的商标权。由于以前年度累计摊销计提时可递减企业所得税,故本次置换应将以前年度递减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予以还原。余额部分1,909,565.28 应调增未分配利润而不是资本公积(这是招股书不规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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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特尔公司将无形资产作为捐赠给了上市公司,因此,扣税后的净值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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