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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个人股东所得税是否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体现?

请教各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个人股东应缴个税,拟用年度分红进行缴纳(2月份缴纳),则年底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如何处理?是否应包含个人股东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代扣代缴的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是否还形成对个人股东的其他应收款?这样岂不是不符合《首发办法》?

我个人在现有市场案例以及经手项目中尚未发现有公司将该笔个人股东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列入应交税金项下,与身边同事和同行沟通也未发现有这么处理的案例,想请教下各位意见,感谢感谢,拜年拜年。

代扣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代扣了而尚未交纳,在这个时点,公司已代扣的个税就是公司的负责,就应当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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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是代扣待交,个税不是企业的负债。资产负债表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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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股该笔税金无法在账面体现,均是由个人在帐外支付,无法进行账务处理;与分红不同,待公司实际分红时,公司先扣20%的分红所得税,剩余分红发放个人再交纳股改折股个人所得税。且一旦挂账就涉及申报,未按时交纳就必须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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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该像平常代扣代缴个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该扣您就扣,该交您就交,毕竟公司要正规的,税务局的要求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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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就是无法取得税务局缓缴证明,且税务局要求在公司财务报表中计入应交税金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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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操作都是 先分红再股改;   这样股东才会觉得没往外掏钱交税


你这种情况:   如果审计时能够取得税务局出具的缓缴证明,那不挂账也没关系,毕竟依法纳税是股东自己的事情,公司仅存在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东没向企业交过钱或者企业也没分过红给股东,没办法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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