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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我有两个问题: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是否都要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并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是否已经开始实行?现在是不是不需要将被重组方合并日之前的业绩纳入合并利润表了? 
谢谢高手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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