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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案例——国民技术

国民技术的前身是由中兴通讯出资60%发起设立,历史上通过股权转让、增资等,中兴通讯持有国民技术的股权在上市前稀释到26%。就我个人理解,国民技术应算是第一例国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案例,但是有些疑问,为什么中兴通讯可以持有国民技术的10%以上的股权?这是否与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中的标准之一,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高管所持拟上市企业比例上市前不超过10%,有所违背?

也讨教一下关于分拆上市的问题 最不理解的就是其中一条
发行人曾经由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持股,,在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要求有一条:“发行人资产以上市公司的非募集资金投资形成”
该条的目地是什么? 竟然还包括报告期“前”?
再怎么也该加个时间限制吧! 10年前某公司上市募投形成的一公司岂不是永远不能上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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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同一资产两次上市了,不然怎么叫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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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5楼和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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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您理解有误,对于10%。所谓10%,应该指的是,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该拟分拆公司的股份,而不是指上市公司持有拟分拆公司。现在CSRC关于创业板分拆的规定,和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境外分拆上市的规定应该是类似的,制定该条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用内部人地位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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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您理解有误,对于10%。所谓10%,应该指的是,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该拟分拆公司的股份,而不是指上市公司持有拟分拆公司。现在CSRC关于创业板分拆的规定,和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境外分拆上市的规定应该是类似的,制定该条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用内部人地位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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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分拆就应该是允许控股的,只要满足六大条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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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应该允许控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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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了下规定,楼上的理解是对的;请大家继续讨论下,上市公司要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持股比例是否要控制在不控股?起码应不能再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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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应该是: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董监高持股不超过10%,而不是指上市公司持股不超过10%,目的是为了防止董监高的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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