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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发确认收入,但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每年确认的收入与公司实际收到与此合同相关的款项和开具的发票额度不同,在此情况下,如何确认应缴增值税额度?
根据增值税管理条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则此种情况下,如何确认增值税的应税额度?
如:A公司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提供软件系统合同,3年完工,合同金额3000万,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给A公司分别支付500万、1500万,第三年支付1000万,A公司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但会计处理上,A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每年确认1000万收入,则A公司增值税如何缴纳,是按照每年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开具的发票额度支付呢?
请教各位的看法,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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