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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在注册成立时,受让国有企业的资产并以其为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在受让该国有资产时未走公开征集受让方,依据当时的法规是违反规定的。
主要原因是,政府主导下的为了安置企业职工并处置不良资产,挑选较有实力的企业直接谈判并转让。最后交易价格远高于经评估价格。
如果走拍卖程序有可能流拍或者导致国有资产贱卖。
不管什么原因,事情已经过去很多年了,在IPO进程中肯定属于重大的瑕疵。
请问各位,这种情况经省一级的国资委进行确认的话,是否有效。另外,请问在已经上市公司的IPO案例中有先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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