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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与研讨】
» 求解: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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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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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求解: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问题
企业
,
为
,
深圳市
,
发行人
,
自然人
理邦仪器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为三自然人,此时为有限责任公司,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方股东应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这为什么没成为障碍?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自然人可以成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股东了?
另:为什么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没有披露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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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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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刚查阅了文件。增资扩股也算股权并购的,以前学习的不够仔细。
感谢二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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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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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历史沿革要参考它的另一份发行材料——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法规的规定,中国自然人一般是不能以个人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即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某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时,如该有限公司存在自然人持股的情况,则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原有限公司中的未出售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可继续成为收购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原有限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因此,国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此情况下是可以继续作为被并购后所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在并购前,国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应注意,持股时间不足一年,将不被批准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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