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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定比例分红的先例有吗?

各位大侠,一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想在章程中约定拟上市公司按高于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永久性的。法律的障碍没有,但是否有过会的先例?多谢!

无法律障碍,但是会被关注,进一步解释,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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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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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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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颁布后,充分尊重自由协商意愿,已经明确规定法律上肯定不会有障碍,不会成为过会的障碍。但国资方面应格外注意,不应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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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查了一下,青松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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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无障碍,拟上市公司类似案例没见过,但上市公司通策医疗出资设立下属控股子公司有类似规定。(在Dukehou的博客上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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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倒是有,种类很多,包括对赌、持股比例不得被稀释等等,当然也包括了你说的这种情况,关键是解释原因,事实是真实、可信的,不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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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热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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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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