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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A是某省林业厅直属国有企业,林业厅下还有12家与之并列的厅直属国有林场,其主营业务与A相同:营林造林(树种基本一样)、人造板。13家国有林场各自独立运营(省政府下文13家林场均由省林业厅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国有林场A控股子公司B股份公司为主体上市,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实际控制人认定国有林场A还是省林业厅,如果认定是省林业厅,会不会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此种条件下,是否需要整合13家林场所有资产才能上市。
个人认为必须整合13家林场业务才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是律师认为可以不因同受国资控制而构成同业竞争,不需要整合也能解释的通,各位达人请指教,谢谢!

我的意思是证监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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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准确吧,有大量的案例都是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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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资一般是追到企业或事业单位,不会追到政府部门,不然现在上市的国有企业都有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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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肯定要往上追,省林业厅上面是省政府吧?
2、同受同一国资控制的,确实不算同业竞争,不管国资是哪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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