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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现担任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规定,我们建议控股股东更换总经理人选。
但控股股东提议,其可否通过不设经理、发行人总裁只担任控股股东的董事长,进而满足上述法律要求?
对上述提议,初步有两种答复如下,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1、可以
理由:《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
也就是说,鉴于《公司法》的授权性规定,并且未限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设/何种情形下可以不设,因此完全取决于公司意思自治。不设经理的情况下,发行人总裁自然就只担任控股股东的董事长,而未担任总经理。
2、不可以/不建议
理由:虽《公司法》有上述授权性规定,但同条亦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因此,控股股东如果不设经理,上述职权势必由其他管理层,如董事长行使,从而使得上述发行人人员独立的要求落空了。
故根据对法律条文实质及上下文的综合理解,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理念,控股股东不可以/不建议这么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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