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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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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第四期保代培训(毕晓颖)和2010年第二、五期保代培训(杨文辉)的讲话精神
(1)基本原则: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不能滥用信息披露豁免。需要找出相应的依据,一般可取得豁免,合理的可以上市。
(2)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要根据 2008年 702号文的规定向证监会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豁免披露。
(3)保荐机构对披露的信息要进行全面的核查,招股书完成后必须获得有关信息保密部门的审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确认不涉及国家机密。
(4)对豁免以后的信息披露,初审会判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昀低要求,可以认为不适合上市。
(5)涉及军工保密信息的,律师核查信息披露并发表意见,审计师说明审计范围是否受限。
(6)根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提出披露豁免申请;保荐人及律师应对照《信息披露 1号准则》的要求,说明豁免内容及处理办法,对豁免披露申请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豁免披露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出具明确意见。
(7)只要能找到依据,证监会还是会予以豁免的,依据除了机构寻找之外,最好找主管部门对需豁免部分、可以披露部分出具确认文件。不能对投资者做投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要求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较多或者重要的信息不能披露的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证监会不判断需要豁免的信息披露是否恰当,但主要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透明度基本要求的不能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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