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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的问题,谁给解答一下,谢谢

首先声明一下,本人是银行从业者,对投行比较感兴趣,传统银行和投资银行是相互交叉的。说明正题:

   在企业改制、辅导、备案、上市资料上报证监会以后,等待发审委的审批的过程中,企业能否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引入战略投资者(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极少部分股权转让给银行指定的战略投资者),以股权融资满足此阶段的资金需求,银行则以信用贷款给企业提供上市前的急需资金。
   问题弱智了,希望高人回答一下!

求相关案例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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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的问题,与8月6日深圳建行所暴事件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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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深圳出了一个新闻,一个拟上市公司跟建设银行关于私募的期权闹翻了
有谁了解些许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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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规定,07年之前是可以的,之后就是原来陈永民处长在保荐人培训的讲话就不可以,但是陈处已经离开发行部一处很久了,于是就有上面的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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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可不可以?有没有哪部法律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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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现在的规定吗?我以前有一家企业上报后转让股权,后来补充了一期审计。


后来还有一家亚厦装饰IPO,也转让了。当然这两家都是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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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其实我也想成为投行人士,哈哈!先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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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传说中的银行私募
上报证监会以后不能做这种操作,否则重新交材料排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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