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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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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
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
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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