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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可以租赁控股股东的厂房吗?

拟上市公司可以租赁控股股东的厂房吗?有什么法律法规政策或案例?如果不可以,用什么方法可以规避呢?

很多东西看法条规定似乎都可以,结果还有“证监会审核理念”这些暗藏玄机,做业务真是真不是我等学生所能想象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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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2月24日举行2010年第26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间,无自有生产场地。报告期内,你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向关联方纳德电气租赁。至报告期末,租赁厂房的面积计16438.59平方米。
  2010年5月,你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程序竞得面积2009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将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及部分现有厂房整合。2010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的厂房,建筑面积5378.21平方米。2010年11月,你公司购买了纳德电气位于上海市衡安路668号的8号厂房,建筑面积6726.26平方米。目前,你公司办公、研发用房仍为向纳德电气租赁,租赁面积占你公司全部经营面积的22%。
  鉴于经营用房产长期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关联方租赁,你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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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报材料的最近一期关联交易容忍度为零,独立性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在做拟上市主体资产剥离、股改时就应该注意解决这类问题;解决得不彻底,就可能推迟报材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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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上述案例被否决。(见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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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这种经常性关联交易容忍度越来越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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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002602案例,拟上市公司租赁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房屋,后被证监会要求调整,终止租赁关联方房产并收购控股股东部分房产、土地。这部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最新的审核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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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还是价格公允吧,另外也要看是否还有其他影响独立性的问题,如果太多了,就要规范了,就此一项,而且金额不大,我认为不会构成实质障碍,但从长计议,还是避免关联交易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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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独立性方面可能存在障碍,需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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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价格要公允,且交易是必须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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