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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合资公司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但免交出让金的解决方法

合资公司历史上存在带国有成分的股东,起初设立时该股东以一块场地使用权(该土地是划拨方式取得)出资,后该股东注销,这块土地使用权就转到合资公司名下,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当地政府免了土地出让金,这种问题如何解决?有没有类似案例可以借鉴?烦请高人指点。

现查到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2006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相关内容均表示地方政府不得免土地出让金。

已经不好解决了,如果全部是地方税,只有和地方政府协商了,以前是有政策的,但是没利用好,比如政府分阶段,对该类情况都出过可操作文件,最晚是2008-2010年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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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上市的龙泉股份存在和楼主类似情况,取得了省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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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之前免交的责任由当地政府承担,让其出兜底函?因为按照法律关系来说,合资公司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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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补缴,然后地方政府以政府补助的形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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