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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判断“该公司是否属于出资不实”

各位,小弟正在做一家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的财务规范,有一个问题需要请教各位:
该公司2008年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获得了300万的天使投资,占股权比例为20%,但是在在账面体现的天使投资者的投资额只有220万(20万为实收资本,200万进入资本公积),另外80万以现金的形式给了其他股东(这些股东均是公司的业务、技术骨干),其他股东以这80万的现金出资。
我自己的判断如下:本来天使投资300万,占20%,账面上应该体现实收资本20万,资本公积280万,可公司目前账上只有200万的资本公积,所以我觉得应该属于出资不实。
不知道各位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谢谢!

赞同,必须看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天使投资与公司原始股东之间就投资作出如何安排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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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涉及出资不实的问题,100万实收资本、200万资本公积。
根据理解,实际上也不涉及代持问题,但是应当有明确的协议,不然股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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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与否,应该看验资报告吧,而且验资报告上面肯定就验的实收资本(也就是20万),进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是不验资的。所以楼主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只要20万实收资本全部到位了就行,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从会计做帐角度来说的话,该80万应该视为投资人的认购款,计入资本公积,然后公司将该部分资金以工资奖金等形式发给管理组(计入管理费用)。

从税务角度来看的话,该80万应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敬请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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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披露这些问题不就行了,相当于天使资金私下给这些人80万。协议也只反映220万投资,不是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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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
1、协议中有无明确规定:天使投资金额是300万or220万?
2、验资报告中,对上述金额是怎么描述的?
3、问问股东之间对此有没有异议,有没有纠纷。
之后,再研究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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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非常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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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应该有协议加以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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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出资没有问题哦,只是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哦?
从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来看,其他股东均是以现金缴款的方式向公司出资的,我是比较担心会涉及到股权纠纷的问题。
我知道互联网企业涉及天使投资的还不少,像我这个项目的出资情况应该也有会类似案例的吧,不知谁能提供一些案例来学习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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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分实收资本(80万)可理解为该天使投资公司无偿赠与业务骨干。当然,这些受让人需就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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