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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两股东各持50%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刑事处罚的影响

各位前辈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两股东各持50%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刑事处罚的影响的问题,请大家不吝赐教,先行谢过了。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挂牌主体A公司,现在有两个法人股东(B公司持股50%、C公司持股30%)、一自然人乙股东,B公司是实际出资但没有参与经营,C公司与乙股东都是代持了自然人甲的股权,甲是A公司的董事长,并实际经营。现在准备还原甲的持股,就出现了几个问题:
1、还原后B公司、甲各持50%,是不是直接就可以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甲在2007年因抽逃注册资本被判二缓三,当股东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董监高全部不能担任,这样对他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不是有影响?
3、现在工商登记中备案甲为公司董事长(工商对任职条件不核查吗?),那应该要把甲改选掉,这样是不是属于董监高的重大变化?
作为新人这些问题已经把我完全搞晕了,请前辈们给建议的时候能说的详细些,再次感谢各位大牛们!鞠躬~~
ps:对于董监高的任职条件都是怎么核查呢?像这个项目的情况,当事人不给说,工商又给备案了,那是不是就查不到了?

关于实际控制人问题,可以由A法人出具一份证明文件,从上市后三年内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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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刑事犯罪的情况可到公安部门开具无刑事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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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精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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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核查:在犯罪方面,上法院调查,由法院出具无违法判刑证明函。只要没判刑的,就是无罪的,不管怎样怀疑,这是无罪推定。其他方面就简单了。拟上市公司能量很大,出函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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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维持现有股权架构,甲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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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疑,3楼说得对
2.不知道,应该没影响的吧
3.重大变化
以上均为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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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上述信息很难就此认定甲为实际控制人,甲虽然不能任董事长,但其究竟能否最终控制或影响股东会、董事会无从判断。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投资关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还需要综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权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详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建议楼主仔细核查公司章程、设立协议、股东会及董事会组成及议事规则,据此可认定甲是否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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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该算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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