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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核查太烦了

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要企业提供人数、缴纳社保的人数、缴纳公积金的人数、有无欠缴事项等。
问题就来了
1、人数是个动态数字,只能具体到某个点上,一般通常以12月31日为基准
2、社保缴纳的人数,往往以社保局提供的数字为准。社保局提供的人数是办理了社保登记的人数,交钱事项往往在次月发生。那这个社保缴纳的人数,以办理了社保局的手续为准,还是以实际扣款为准。如果是员工跳槽的,企业还必须结清当月的社保费用,才能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实践中常会碰到,员工转入手续已办好,但当月的社保由原单位缴纳,新单位于次月缴纳。我们这次客户刚好有个子公司,在12月份办理了员工社保转入手续,从社保局出具的证明中看出公司有近100人缴纳了社保,但实际上公司从次年1月份才开始缴款,12月份实际上仅缴纳了原有的9个人的社保,和财务数字也不能完全对应上。到这里已经快要顶不住了
3、有无欠缴事项。由于社保是强制性要求,基本上没有欠缴情况。但在住房公积金这里,经常有员工不愿意缴纳,这个时候就存在欠缴情况。但要统计欠缴金额,考虑到每个员工的缴纳基数不同,只能一个员工一个员工逐一估算。企业运营实践中,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常常有辞职的情况,现在估算欠缴金额的时候,这部分员工当时在公司未缴纳的那部分是否应该要计入?如果计入的话,可能也比较麻烦,即实际补缴的金额可能会少于估算的金额
4、中西部企业的人事管理非常混乱,一份像样的员工花名册都提供不出来,只能以工资表为准,但工资表上常常会出现疏漏,要想完整核查和统计更加困难

痛苦啊,整了快一个礼拜了,就社保这么点破事还没整完

因为员工人数变动,所以测算的金额和实际财务缴纳金额肯定不一致。另外,核查社保遇到一个问题:企业里有人不愿意交社保,对于员工放弃的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金额,是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到企业财务报销,第一次遇到这种方式的。。不知如何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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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个恶心的政策和一个恶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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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楼上,社保应当强制缴纳,但住房公积金尚不具备全部强制缴纳的条件,访谈不愿意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只要是其真实意愿,如实披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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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在核查中都遇到过。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1.最关键也是最基础的文件是员工花名册。有些公司由于实行条块人事管理,很难得出一个完整的花名册。财务工资表不一定等同于花名册,因为工资表中往往包括临时用工。员工人数还是应该以劳动合同的为准(包括试用期员工),按照最新的要求,劳动合同需要逐一核查。
2.社保局不仅有<核准单>,还有《异动表》,通过异动表的推算可以解决缴费时点的不一致问题。
3.不能存在员工不愿意缴纳的情况,必须强制缴纳。
把这点事情搞清楚,一个星期真不算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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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要不要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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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自己核查的时候,一定先学学楼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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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是一个很烦人的问题,社保和公积金不能跟人走,这本身就不大合理,也就使得出外打工的人不愿交这个。我们以一个不大合理的规定为出发点去核实遵守情况,自然就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在制造业或者员工人数多的企业中尤为普遍。
    员工数以签订劳务合同(退休返聘)和劳动合同的为准,实习自然不在里面。正常的员工没签合同那又要涉及到用工的合法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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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以怎么样的标准来界定员工
发工资的就算?还是特指签订劳动合同的?
实习生算不算员工?退休返聘的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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