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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问题

VIE架构中,关于外汇登记的问题。外资企业在设立或外方投资者变更后办理外汇登记时,外汇管理局往往需要审查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境内居民,若涉及到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资企业在外汇登记时将不能直接登记。 企业登记实务中,外方投资者如系法人的,而该法人的实际控制人属于中国居民,外汇管理局认定为境内居民法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我想知道的是,(1)被认定为返程投资后,补办登记的程序是怎样?有没有涉及到商务部的审批?(2)倘若涉及到商务部审批,因为10号文的规定,审批能通过么?案例?
诚心求教!

是的,我也看到有这样做的案例。这倒也是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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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论证自己在境外设立的不是“特殊目的公司”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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