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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置土地款返还的业务处理-讨论贴

现在很多企业在购买土地的时候,首先通过招拍挂以基准地价成交拿到地块,而后地方政府一般会以“地区开发公司”等类似单位名下向企业返还之前约定地价以外的款项,里面涉及几个问题:
1.由于地方政府普遍不愿意过分暴露土地款返还的事项,因此通常不会给予企业任何官方文件,对于这笔土地补偿企业如何处理,包括账务;
2.政府补助通常是由地方财政发放到企业,这种以“开发公司”名下打到企业的补助款如何进行业务处理,即便地方政府出了补贴文件,资金支付凭证也难以对应;
请高手支招,有没有较好的处理办法。

可以作为购买的土地上面拟建设的项目的补贴,政府出项目补贴文件,返还后作为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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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拿不出政府补贴文件,如何让会计师和券商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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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肯定有个什么材料的吧。开发公司,这笔钱出去,总得有依据啊。根据这个材料,作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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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过的案例,有按抵扣返还款后的金额,作为无形资产,不纳入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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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的土地款计入无形资产。
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随土地进行摊销  转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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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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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实质上讲,更接近于低价购入土地;


但鉴于土地问题的高度关注,实践中都是将此快列入政府补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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