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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持形式的同一控制下合并。

请教各位,公司法解释三中明确“代持”可以受到认可,但根据目前的审核是以“代持”形式的同一控制下合并不予认可。请问后者有具体的条文吗?或是出自何处的审核精神?

这是两道菜。

第一步,解除代持关系,工商办理变更

第二步,根据会计准则和证监会文件,同一控制下合并。

两步放在一起,大家都懂,就是不理你,关键是发审委不理你。这又不是快餐、、、、

---------------基本同意上述观点。还是一步一步走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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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里不认代持形成的同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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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目前仍无相关法规或保代培训资料,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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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按同一控制合并就很危险了,我曾有一个案例,类似情况,会里要求调整为按非同一控制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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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就是因为有利润,才考虑怎么把它过往的业绩算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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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愚见,如果被代持企业盈利,基于谨慎性原则,不能以代持为由按同一控制合并;如果被代持企业亏损,哪怕有代持,也可以并应该按同一控制合并。总之一句话,别拿代持为理由增加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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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道菜。

第一步,解除代持关系,工商办理变更

第二步,根据会计准则和证监会文件,同一控制下合并。

两步放在一起,大家都懂,就是不理你,关键是发审委不理你。这又不是快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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