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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产业同业竞争几个问题

各位大虾对以下问题如何考虑:

1、同一集团有A、B两家自然景区旅游公司,A、B两家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即不同景点),集团公司拟用A公司为发行主体申请上市,请问A公司与B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障碍?

2、同一集团有A、B两家演艺公司,A、B两家公司在不同的市搞文艺,集团公司拟用A公司为发行主体申请上市,请问A公司与B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障碍?倘若,A公司在国内、B公司在国外呢?


请各位高手多提意见!

属于同业竞争了,为什么不以集团公司为上市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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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构成同业竞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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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然景区如以门票销售收入作为收入来源,是不允许上市的。至于同市不同县,我认为只要不是相隔太远不属于一个旅游圈,都会导致部分游客分流,构成同业竞争的质疑。保代培训明确说明,主要产品(业务)不宜为了规避同业竞争划分过细。

其次,如演艺为主要资产上市,则要看实际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建议通过资产重组整合等方式,集合优质资产进行上市。如果一个国内一个国外应不会被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是未来发展战略方面,需要做出规避同业竞争的安排,诸如承诺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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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手,帮帮忙,讨论下该话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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