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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以“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复核问题

请教大虾如下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股东替发行人垫付了大量款项。此后,股东将对发行人的债权转成了发行人的股权(增资),现在验资复核时对“转股债权”如何把握?
其中,转股债权的形成有如下几个方面:
1、现金投入;
2、垫付的工程款;
3、垫付的部分销售及管理费用;
4、第三方转入发行人的款项(挂股东往来)。
这些债权的复核是否必须有直接的现金流入?

如果上述转股债权部分不能确认,该原始出资问题如何解决?
谢谢!

感谢回复,愿闻其详。
1、现金部分进公司银行账户,该部分无异议。问题是垫付的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第三方或个人,无银行付款记录,在建工程在公司账上;
2、采购的材料大部分计入在建工程,未开票(价格便宜)。支付的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如运费等,发票开给公司);
3、所谓的冲回如何处理?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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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股东借钱给公司,有没有进公司的银行账户?
2. 采购材料后,公司有没有开发票?
3. 如果啥都没有,只能评估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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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因为最初业务不规范,很多业务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包括在建工程都是股东自己组织负责施工,购买的材料是股东付现金也没有办理入库手续,垫付的人工工资也没有相应的原始记录,所以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些垫付的工程款或者费用是用于发行人的(费用发票是开给发行人,但没有相关的合同)。

因为没有相应的合同及银行付款证明,是不是这部分就无法做验资复核呢?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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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购销合同,相应的付款凭证。发票是开个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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