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246
- 帖子
- 623
- 主题
- 312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10-11
|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颁布实施,2004年8月被修改)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2006年5月被废止)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5、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出了新的规定。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6、《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3条:5、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