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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职工监事兼任控股股东的监事问题

请教:上市公司职工监事兼任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职工监事,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何影响?

两边都兼任职工监事,我理解是不行的,五楼说的首发办法16条,是对发行人董监高的明确规定,但还有发行人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要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要求,一个人既是控股股东的职工,又是发行人的职工,那就是性质问题,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搞法。这个职工究竟为谁在做事?代表了谁的利益?谁来承担他的工资等成本?还有没有其他的员工是这样的?如果真的只有他一个人,那这个人和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的关系?中介机构怎么说得清!所以8楼说得对,别给自己惹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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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专职有利于更好地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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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董事外,不要乱兼职,尽快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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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18条关于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所谓公司职工代表是否一定就是公司职工呢?我认为并公司职工代表并不一定就是公司职工,而只要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能代表职工即可。具体实例可参考各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于职工监事的描述。如百隆东方的职工代表监事朱玲霞并未在百隆东方担任具体职务,且同时为百隆东方内资股东“超宏投资”的监事和百隆东方控股子公司“南宫百隆”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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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楼, 职工监事必须得是公司职工吧。
可以作监事,但是只能按监事的一般选举程序,不能按职工监事的程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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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应该是可以的,看不出来对独立性有什么影响。
没有禁止性规定

参照法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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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影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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