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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的问题

请教坛子里的前辈和大虾:
A为国有集团公司,B为注册地在北京的A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A的投资项目,另有A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四家项目公司a、b、c、d,且四家公司分别在重庆、内蒙、青海和江苏,现在为了理顺投资管理体系,现A集团拟将a、b、c、d四家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变更到B公司名下。请问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可以直接无偿划转?是否需要评估?且是否涉及缴税等问题。万分感谢!敬候答复。

谢谢!坛子里高手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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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工作指引》
2)是否可直接划转问题: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3)是否评估问题: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4)税收问题:除了印花税,应不涉及其他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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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政府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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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痕。。。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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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需要评估么?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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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离任审计是必需的,做完这些之后,可以无偿划转。在无偿划转过程中的税费问题,你不报当地政府,无需税收。

都是党的资产,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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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或独资公司下属一人公司划转,应该不用评估,应该是做好审计或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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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复。也就是说需要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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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评估,可能会涉及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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