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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开曼群岛外币收入问题

有个外汇问题想请教各位前辈,具体情况如下:
1、某公司为国内企业法人,旗下在开曼群岛有一家子公司,收入分为国内和国外两块,其中国外收入占整体收入的1/4;
2、考虑到开曼的免税政策,该公司没有将国外收入转入国内,而是以外币形式放在开曼子公司中;
问题:
1、该企业想上市,但由于国外收入未转入国内,公司合并范围内的账务存在内外割裂状态,请问如何处理?
2、如果将国外部分收入转入国内,涉及到税收如何处理?支持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3、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中对该类问题有什么专门指导性的法规政策?
谢谢!

公司以要上市的资产成立子公司,此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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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是否有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文件对这类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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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报表做错了,需要纳入合并报表。且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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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前没交,也没有反应在财务报表上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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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存放在国外和财务报表割裂怎么扯得上?难道没有反应在财务账上?为了避税?是不是以前都没有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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