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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鼓励券商业务创新

今后,将根据业务经营牌照制定申请从事创新活动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公布修订后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申报材料的格式》,新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办法》制定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初期。根据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后证券行业产生的积极变化,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创新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改。
在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要求方面,这次修订调整了《办法》以前的分类模式,改为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牌照制定相应的净资本要求,以使一些在内部控制和管理上较为优秀的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创新试点类公司,有利于鼓励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进行创新,也符合今后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趋势和要求。
其中,经营单一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同时也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每增加一项证券业务,其净资本要求需相应增加2亿元;既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也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
《办法》还提高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方面的要求。申请创新类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完全落实七大体系、六大原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并已启动相关工作,并得到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认可。同时,须建立健全合规经营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实现对业务风险、合规风险等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
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一些证券公司进行了重组,由此产生了一批新设立的公司,其中一些公司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备,风险管理制度良好,除存续年限外各方面均符合创新类证券公司的条件。为鼓励和支持这些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办法》对这些公司的存续时间要求作出了例外规定,即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因证券公司重组新设立的公司,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办法》删除了原来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在《办法》公布以前不规范业务清理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条件中增加现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合规的要求。此外,已通过评审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应当自修改后的《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修改后的申请条件。
截至2007年1月16日,中信、中金、光大、国信等19家证券公司通过评审,获得创新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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