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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拟上市公司,想在创业板上市。目前经营两种业务,一种材料,一种为电子元器件,两种业务无相关性,如果在创业板上市,不符合“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09年营收材料约55%,但净利在80%左右)。因此,拟将电子元器件予以剥离,但将此块业务剥离是否不符合“业绩三年连续计算问题”?在保代培训会上,“常军胜也提出一个类似的观点:整体变更时可以考虑连续计算三年业绩的逻辑根基在于,同一业务在同一管理团队下稳定运行三年,整体变更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而不是业务和团队的变化。公司若在有限公司阶段进行了业务剥离,则业务稳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因而此时即便是采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即便公司没有评估调账,也不能连续计算三年业绩”(转自投行小兵博客之最新发行审核政策解读)。
从该公司情况看,剥离的是与材料无关的电子元器件业务,材料业务与管理团队均是稳定运行的,同时,剥离电子元器件并非是出于包装业绩的目的(剥离的业务也是盈利),三个指标比例均不会超过材料业务的100%,是否可以认定剥离该项业务不会影响业绩的三年连续计算?
急。。。有类似项目经验的请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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